浙江东阳再审一行政机关未履职责案
2000年8月25日,张陆虎从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南延拆迁工程指挥部受让了一块面积为1584.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但就是这一块土地,让他费尽了周折,“折腾”了12个年头。
据张陆虎介绍,在交纳了3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拆迁指挥部当天就向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发出了《国土出让合同签订通知书》。他随后也向国土局提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但国土局以有人投诉、出让地块存在争议为由,答复不予办理。”之后,张陆虎又多次催促,“但国土局一直以这个理由,拖着不给办理。”
2008年3月,张陆虎将东阳市国土局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他认为,以拆迁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出让土地是政府与国土局共同授权并认可的,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被告却以有群众上访、投诉为由拖着不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国土局履行其法定职责。
2008年7月2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国土局以有居民投诉为由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15日内与张陆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审判决后,东阳市国土局并未提起上诉。张陆虎以为8年的等待终于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国土局仍以“有人上访”为由不履行法院判决。
2009年5月5日,张陆虎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判决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生效判决。法院也向国土局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东阳市国土局也成为浙江省首个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单位。尽管如此,国土局依然未履行法院判决。
2009年9月10日,法院裁定:“因需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本案宜中止诉讼。”
直到今年6月,张陆虎终于收到了法院再审开庭的通知。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6日的再审是因为“发现了新的证据”。东阳市国土局称,张陆虎受让的1584.6平方米土地中,1080.6平方米属于已经征用并报批的国有土地,而另一部分土地虽已征用但尚未经上级部门审批核准。
张陆虎认为认为这一再审理由并不成立。他告诉记者,讼争的土地已经办理征地手续,并得到了东阳市国土局与东阳市政府的确认。而根据东阳市府办《关于人民南延和南市路沿街规划的批复》和《人民路南延沿街规划图》可以证明受让的土地在沿街规划之内,符合建设规划,而相关的证据也同样证明该土地已经征用。东阳市人民路南延拆迁工程指挥部是东阳市政府因修建人民路延伸段而设立,其成员包括了当时的东阳市土管局(即现在的国土局)。东阳市人民路南延工程拆迁指挥部同意收取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给自己,并通知东阳市国土局“予以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张陆虎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8月6日,法院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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