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打掉色情网“MM公寓” 犯罪嫌疑人多为学生白领
2012年08月14日15: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昨天,北京警方宣布,历经3个月的侦查,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统一组织部署下,打掉一个名为“MM公寓”的境外特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公安机关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148人,其中仅北京地区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7人。此案抓捕人数成为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历史之最。
今年年初,“MM公寓”的境外中文淫秽网站进入首都网安部门打击视野。首都网安部门初步查明,该网站服务器位于美国,2009年1月份建立,下设11个总版块,78个子版块,共有主题帖40余万个,帖子数800余万条,除少数休闲版块外,90%发帖涉及淫秽色情内容, 以图片、文字和视频为主。该网站管理及访问权限设置严密,从上至下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网站管理员级、普通管理员级、注册会员级,全球注册会员数高达百万以上,影响很大。
历经3个月的努力,本市网安民警逐渐摸清了该网站各级管理员的组织架构,固定了达到拘留处理标准的5000余个账号证据,并对4900多个外地账号初步查证,对本地100多个账号展开细致调查。在此基础上,本市公安机关及时向公安部汇报,该案成为部级督办专案。全国随后组织开展统一抓捕,成功破获此案。
据主要嫌疑人交代,“MM公寓”的普通浏览者无法浏览精品图片视频,若想浏览必须上传发帖或付钱成为会员,内部有管理人员对网站论坛进行“监督管理”,并有删帖和发积分的权力。
北京警方介绍,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青年人,从学生到企事业员工,涉及面很广,很多人上传淫秽信息或参与网站管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权限,并不知道已经触犯法律。20多岁的李某是IT公司的一名员工,2010年开始浏览“MM公寓”网站。他交代,网站规定,若想看一些“高级”视频,或交纳会费成为会员,或自己上传色情视频。李某就是为了多看视频,也上传了两三个“种子”,结果被大量点击。被抓后,李某非常后悔,称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警方建议,学校及社会应用正规渠道引导青少年了解性知识;电信运营商、服务接入商应加强监管、主动作为,不给色情网站可乘之机。另外,警方提示,黄色网站点击率高,深受电脑病毒青睐,中毒轻者被篡改主页,重者变成“肉机”或是被偷取信息。为防止“中招”,网民要自觉抵制,不传、不看色情网站,同时要及时安装操作系统补丁,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网民如发现色情网站,可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https://www.bj.cyberpolice.cn),填写色情网站的网址进行举报,或者直接拨打110举报。
针对犯罪嫌疑人将服务器设在国外企图逃避监管和打击的做法,警方负责人表示,只要犯罪行为在国内实施,我国警方即可按照刑法规定,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予以法律制裁。(记者 侯莎莎 实习生 王淑凤)
相关法规
以牟利为目的“涉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涉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作者:侯莎莎 王淑凤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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