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黑名单”十月起施行
南都讯 记者陈佳今天10月起,制售假药者的信息将出现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主页的“药品安全‘ 黑名单’”专栏中。昨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规定,对药品安全执行“黑名单”管理。
根据规定,7种情形的违法经营者将被“拉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文件或被吊销许可证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产品注册证书和许可证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证明、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行贿手段获取许可等资格;在查办过程中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因药品、医疗器械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其他因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具有主观故意、情绪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还指出,制售假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处罚的,也应纳入“黑名单”。
国家食药监局要求,省级以上食药监局在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公布违法企业名称、相关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公布期限和行政处罚决定等。食药监部门将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公布“黑名单”。国家食药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转载省级食药监局的“黑名单”信息。
食药监部门还将设数据库,“黑名单”公布期限满以后,信息将转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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