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卖房隐瞒"凶宅"信息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富心振 宋宁华
买入的房子竟是“凶宅”,要求退房不成,买家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卖家隐瞒了房屋相关重大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撤销了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由卖家返还买家房款91万元;买家在结清房屋抵押贷款、涤除房屋抵押登记后返还卖家房屋。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案件受理费。
回放
买到“凶宅”引发纠纷
2010年12月27日,曾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范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协议书》,约定曾先生向范先生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总交易款91万元。
2011年2月16日,该房屋产权经核准登记于曾先生夫妇名下。曾先生原本想等租住的房子租约到期后,稍微装修一下搬入新买的房屋居住,可买房一年后经邻居好心提醒,方知购买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
经核实,2010年7月23日,孙某曾在租借的该房屋内与其母、弟弟发生矛盾,并残忍杀害两人。为此,今年4月,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
争议
买家可否要求退房
买到这样的房子,购房者可否要求退房?
法庭上,曾先生夫妇认为,范先生明知其所有的房屋已成凶宅,具有重大瑕疵,却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件的事实,诱使自己购买该房屋。现在自己的孩子未满1周岁,在知道该房屋曾发生过凶案后,全家人不敢入住,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范先生夫妇则辩称,曾先生从看房到购房历时长达一年多,且一直在涉案房屋的同一个小区里租房居住,其理应知道所购买的这套房屋内死过人,而且房屋交易符合国家规定。
判决
隐瞒信息有违诚信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内如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凶杀案件存在恐惧心理,会造成房屋价值的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
本案中,范先生明知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案,但未举证证明在出售前已告知对方,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曾先生夫妇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范先生夫妇返还购房款9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不过,鉴于曾先生购房前的租住房在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内,其在购房前未全面了解涉案房屋的相关信息,对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范先生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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