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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村组长贪污10万赔偿款 获刑10年罚金5万

2012年08月17日11:37
作者:刘玲

  来源:云南网

  昆明一村长贪污10万赔偿款 获刑10年

  法庭笔记

  时间:8月16日 地点:西翥街道办事处

  政府开发轿子雪山旅游专线,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迤六社区小河边村小组土地被占,有了一大笔补偿款。村小组长李学军看补偿款到账迟迟没有发放下去,产生贪念分两次共冒领10万余元。

  昨日,五华区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到案发地西翥街道办事处审理这起贪污案。

  分两次共冒领10万余元

  今年42岁的李学军,原是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迤六社区居委会小河边村村小组长。

  检方指控,2011年6月,李学军利用担任小河边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发放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土地补偿款时,私刻社区居委会印章,伪造村民签字,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40050元。2011年10月,李学军又一次冒名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款66879元。

  李学军冒名领款一事最终被村委会发现,2011年12月8日,李学军被昆明市检察院侦查人员抓获,检方认为李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6929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获刑并处罚金5万

  李学军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我原本想拿这些钱去做点生意,等需要的时候再拿回去,但后来没有合适的生意做,就把这些钱拿去借朋友一部分,吃喝打麻将消耗了一部分。”

  李学军的辩护人提出,对李学军贪污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李学军虽然挪用了公款,但他具有归还的意思,并不想占为己有。因挪用的第一笔公款已超过3个月,所以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第二笔未满3个月,故不构成犯罪。

  五华区法院经过审理,未采纳辩护人意见。当庭认定李学军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万元,并继续追缴涉案款项。

  黑林铺法庭庭长曾凌杰介绍,西翥街道办事处是五华区比较偏远的农村区域,交通不方便,虽然五华区法院在黑林铺设立了派出人民法庭,但当地农民群众打官司仍然不方便。2007年起,五华区法院每月16日定时到西翥街道办事处开展巡回法庭工作,到当地巡回立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5年来,该巡回法庭办理的案件达3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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