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出租开门撞伤人 女同伴“顶罪”助其逃走
一名男子开车门碰倒骑车人,致其重伤,事发后,与其同行的女青年谎称是她开的门,开门男子趁机逃走。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女青年承担出租车乘车人的责任。
事发当天21时40分,女青年小胡和一名男子乘出租车外出。该车行驶至河北区中山路某超市附近时临时停车,坐在车上的男子打开了出租车的右后门。不想,在超市工作的中年妇女唐某下班后,骑着自行车正好来到此处,猝不及防的她撞到车门上,然后重重地摔在了地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小胡谎称是自己开门撞的人,而开门的男子乘机逃逸。唐某的家人赶到现场后,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急救。
经医生诊断,唐某的伤情为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伴关节脱位。住院99天后,唐某方才出院。交管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和乘车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唐某不负事故责任。
日前,唐某将出租车司机、小胡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她表示,事故发生后,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人身、财产损失,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8万余元。被告司机表示,应该赔的就赔。而小胡辩称:“车门不是我开的,责任不在我,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涉案车辆是司机个人购买,登记在公司的名下,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公司。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车辆的出险时间是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唐某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有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证明,法院予以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已为其车辆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胡某谎称是其开车门撞人,开车门的乘车人乘机逃逸,故胡某承担出租车乘车人的责任。待肇事的乘车人找到后,被告胡某可向其追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由出租车司机赔偿原告5500余元,在司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由小胡赔偿原告5500余元。
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俊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机动车辆的驾驶者和乘坐者,均负有停车安全的注意义务,停车位置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当在有非机动车辆通过的停车位停车时应小心谨慎,注意周围情形,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律师提醒,本案乘车人应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案或采取其他措施掌握同车人的身份信息,以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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