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1日讯(记者张卫建通讯员张菲菲)为纪念孩子成长过程到摄影店拍照,摄影店却将照片丢失,协商未果后,摄影店被告上法庭。日前,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摄影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专业摄影店退还原告王先生摄影款599元,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
2011年,惠民县的王先生夫妇喜得一子,为了记录爱子的成长过程,两人合计找个少儿专业摄影店为爱子拍摄1周岁套照,拍摄过程很顺利。事后,夫妇两人满心欢喜地到某少儿专业摄影店准备挑选照片时,却被告知儿子照片遗失。双方交涉未果,王先生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的拍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因被告某专业摄影店的过错致使王先生儿子的周岁照片遗失,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交付的摄影款。鉴于周岁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旦遗失便无法补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法作出摄影店退还原告王先生摄影款599元,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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