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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道干部骗购经适房 住建局发文将收回房子

2012年08月23日11:39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曾对此事作过独家报道。

 桃源村87栋003F门口,门外放着各类玩具和鞋。


  住建局下发收回经适房告知书

  李志华张量发提出听证申请,昨分别出席听证会

  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 王志明/文、图

  晶报5月22日起独家报道了福田区沙头街道干部张量发与职工李志华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近3个月的调查与取证,深圳市住房与建设局8月6日向两人发出《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告知书》,告知拟作出收回经适房的处理决定,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接到告知书后,李志华与张量发双双提出申辩并申请听证。昨天上午和下午,市住建局分别对2人举行了两场听证会。

  市住建局:双方行为构成骗购 拟收回经济适用房

  作为经适房的管理部门,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听证会上首先陈述了李志华、张量发2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认为,李志华于2005年8月申请了我市经济适用房并经审核合格,8月16日李志华与张量发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张量发支付购房款,李志华出具了收款收据。在李志华的配合下,张量发办理完成了桃源村87栋003F的经适房购房手续,并取得了绿本房产证。事后李志华获得了2万元好处费。

  2011年5月,张量发因李志华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张量发与李志华私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判令李志华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张量发名下,驳回李志华其它反诉,李志华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

  2011年9月,李志华向市信访局提出《公务员骗购百姓保障性住房》的信访,称自己申请的桃源村经适房被张量发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该中心查询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统,显示桃源村87栋003F经适房在李志华及其配偶甘丽珍名下,合同号为350250087003F1,总房款为285519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该中心分别约谈李志华和张量发,双方都承认以上事实,张量发坦承自己清楚了解申购过微利房,确实不符合当时经适房的申请条件。该中心还向市中院查阅该案卷宗核实相关证据。

  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指出,李志华为谋取经济及其它利益,与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张量发恶意串通,张量发明知自己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双方采取先行签订经适房转让合同,以李志华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由张量发支付购房款及其他款项的方式,购买了桃源村87栋003F经适房,并且由张量发占有并使用至今。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损害了公共利益。

  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表示,由于桃源村87栋003F经适房是在2005年销售,当时可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有国家建设部2004年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该文件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印发的同时废止。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章第四条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对于桃源村87栋003F经适房,仍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进行有关监督管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七章第36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住房”,市住建局拟作出下列处理决定:追回李志华名下的桃源村87栋003F经济适用房,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

  □当事人说

  李志华:我没有主动故意合谋

  对于市住建局的收回经适房的告知书,李志华与代理律师提出了申辩理由。

  李志华表示,他没有任何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或住房条件,一切申购手续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经过政府严格审核、公示程序。张量发利用他不懂法律政策,欺骗他的经济适用住房,他是实实在在的受害人,根本不是主动故意的合谋。

  在案发之后,李志华一直都是在通过相应法律途径来纠正此前被骗的房屋,包括公告房产证遗失、向法院起诉、向政府信访投诉等。

  “本案发生已有7年之久,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李志华的代理律师邓海峰认为,本案申购时间是2005年,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远远超出法定2年处罚时限。即使申购时2005年存在违法,但案发后两年内没有发现,依法应当不再给予处罚。

  关于住建局收回房屋的处理决定,邓海峰也认为李志华、甘丽珍已经取得涉案房屋100%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非因征收或购买,不得擅自取得私人房屋产权。

  邓海峰还提出市住建局拟作出收回经济适用房是行政处罚还是其他行政行为,应该先行明确性质。

  张量发:2万元不是好处费

  “给李志华的2万元不是好处费,而是购房款。”在进行陈述时,张量发觉得自己很“委屈”,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房屋买卖,而不是采取串通与欺骗手段,与李志华共同来骗取桃源村87栋003F经适房。

  张量发说,2005年8月10日,同在福田区沙头街道办工作的李志华找到他,称自己已取得经适房的申购资格,但是无钱购买。他才动心要买李志华申购到的经适房,而此前双方没有密谋来骗购此房。8月12日,他与李志华一起去桃源村选择了87栋003F,并由他交定金。

  8月16日,张量发与李志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05519元的价格买卖这套经适房。8月18日,李志华与市住建局签订了购房合同。“我知道经适房5年之内不能买卖,所以在合同中约定5年后生效。”张量发辩解说,他与李志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05年8月16日,此前虽然成立,但是无效,要到2010年8月以后,合同才生效。2011年,合同生效后,李志华不履行合同,他才向法院提出诉讼。

  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

  两人很多表述

  前后矛盾

  针对李志华、张量发2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陈述,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2人说的很多东西和约谈时不一样,有不少表述前后矛盾。

  “桃源村87栋003F经济适用房虽然登记在李志华和其配偶甘丽珍名下,但是目前还是绿本房产证,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完全产权还是属于住建局。”对于2人的申辩,该中心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解释,李志华向市信访办反映情况后,该中心一直就在积极调查处理,经过调查,该中心发现2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经适房,双方都违反了相关法规。

  对于张量发称双方没有合谋骗购行为,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李志华在8月18日才与住建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而张量发此前一直参与选房、交定金的购房过程。“在经适房申购中,除了提供虚假资料属于骗购外,没有资格的购房者只要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经适房,都属于骗购行为”。

  当天两场听证会结束后,市住建局将根据听证会的内容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对李志华、张量发买卖经适房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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