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认定重婚罪有先决条件
一般认为,要认定重婚罪,一个先决条件是,重婚罪的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一般情况下,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
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说,汪燕诉程嘉等三人重婚一案,是上海首次在判决书中认定前婚是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罪的判例。从长远角度看,这个判决将对司法实践对重婚罪的认定产生深远影响。
在汪燕诉程嘉等重婚罪案中,程嘉和汪燕的婚姻算不算合法婚姻,程嘉有没有配偶是争论的焦点。
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该是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所指的:“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汪燕和程嘉1979年同居,并生育一女,汪燕回沪,户口就迁到程嘉家,两人以夫妻名义申领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因他们婚后无房分配房屋,这些证据都表明汪程两人存在事实婚姻。
刑法追究承认“事实婚姻”
现行刑法只是规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才算重婚,程嘉和另外两名女子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从这点上说,程嘉不算和她们“结婚”,是不是就算不上“重婚”了?事实上,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