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在法庭上痛哭不止,直说后悔摄/记者 李奎 |
卖盗版光盘 13人集体受审
律师指出 根据司法解释 贩卖盗版光盘 500张就涉罪
本报讯 (记者 李奎)很多人觉得在街头贩卖盗版影视剧光盘没啥大事,但是如果贩卖数量够多,这种行为就会触犯刑律。
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集中审理13起侵犯著作权案,王丽丽等13名被告人均因非法销售音像制品受审。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集中审理侵犯著作权类案件。
上午10时,29岁的足疗店女老板王丽丽被带上法庭,见到旁听席上的亲属,王丽丽哭个不停,家属也不停地抹泪。
2012年6月至7月间,王丽丽在通州某小区底商自己的足疗店前,非法销售盗版光盘。7月4日,王丽丽被警方查获,当场起获非法音像制品804张。
王丽丽表示认罪。她的律师说王丽丽有一个两岁的孩子,贩卖光盘只想补贴家用,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轻判。
主审法官表示,许多小商贩以为贩卖盗版光盘顶多违法不会坐牢。今天特意对这13起类似案件集中审理,希望起到警示作用。
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还在对其他案件进行逐一审理。
律师说法
贩卖盗版光盘 500张就涉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律师上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2008年起,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解释,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刑,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文/记者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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