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网友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专家称改革要法制化
2012年08月27日17: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27日)下午三点半,司法部向媒体通报全国监狱劳教(戒毒)场所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
司法部决定从今年3月开始,开展为期一年的监所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统计数据显示,活动开展以来,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已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5亿多元,仅新增监控探头就达8万两千个,新增电子门禁5540多套。同时,新增应急指挥中心530多个,新增报警、安检、侦查设备一万五千套。各地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安全警戒设施及装备建设,切实提高了防范水平。
此外,各地依据工作需要精简监所内设机构,将监所与管教业务密切相关的科室设置在基层一线,科学配备警力,78%的监所实现了一线干警数占干警总数75%以上的目标。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监所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是继“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后的又一重大部署,目的是确保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监所持续安全稳定,这些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86.7%网友认为该废除劳教制度 专家热议劳教发展方向
近期,“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新华网的专题调查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而有专家指出,现在完全废除此项制度是不现实的。这项制度未来走向如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背景。
马怀德:劳动教养制度是设立于我们国家五十年代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形成的一项介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间的特殊的处罚制度。也就是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是给予行政处罚又过轻的一些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屡次作案的这些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
劳教制度改革呼声日益强烈 专家:首先要明文规定行为名称
随着我国立法法颁布实施,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秩序新问题的出现、劳教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从劳教的这种操作来看,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欠缺必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与现行的法律、与我们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这样一种宪法原则,它是有一些不吻合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从法理上来讲应当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新的改造。
专家分析,除了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也要求劳教制度必须改造。
王锡锌:从实践中来看,劳教制度操作其实它是把指控的权力、调查的权力和施加处罚裁决的权力都集中到了公安机关这里,所以它就很难产生制约,因此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了一些被滥用、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这种情形。所以从实践中来看,也需要加以改进。
劳动教养制度如果要继续存在,该如何改造?专家有何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将需要劳教的行为分化,确实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而构成轻罪的用刑法调整,目前劳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文规定行为名称。
王锡锌:首先,整个劳动教养中涉及到的行为,必须要具体地列举,不能够什么样的行为都有可能引来劳教,这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第二,对于不同行为所对应的制裁,有些应该要行政化,有些应该要刑事化。第三,无论未来怎么改造,在程序上都必须要体现出这种公开公平公正,如何落实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对人权的尊重保障,其实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制所承诺的一个重要目标。
专家称劳教制度改革首先需法制化 教养对象要进一步明晰化
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法制化。
马怀德:我个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应该说有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它在衔接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之间起一个过渡的作用,存在还是有必要的。关键就是要实现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方面就是要法制化。现在全国人大讨论过通过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取代劳动教养制度,这个思路恐怕也是学界的共识。
马怀德还对劳教制度需要在哪些方面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马怀德:比如说劳动教养的期限,过去规定是一到三年,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延长一年。如果能够限定在半年以内或者是一年以内,我觉得都是可以讨论的。在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提出应该由法院来裁决,公安机关可以提出,法院裁决,最后由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来执行。此外劳动教养的对象也要进一步明晰化,也就是让那些真正应该受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人得到教育矫治,同时又不能够轻易扩大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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