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或设“城管警察”破解执法难
早报讯 《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首次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十类不文明行为将作罚款处罚。不过,由于深圳在相关不文明行为单行法规的执行效果上曾非常不理想,因而此次能否真正让条例有实操性和顺利执法成为立法成败的关键之一。
记者注意到,由于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执法受限很大,因此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是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而其立法说明则补充“如设立城管警察”。
据悉,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此次市人大将开门立法的阶段前移,在此次审议前,先围绕“何种不文明行为应进行处罚”、“不文明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城市文明应如何维护和提升”展开三轮民意调查,回收近30万份调查问卷,许多意见都被吸纳。
如何解决执法受限大?
由于目前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在执法方面受限很大,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因此,此次条例还透露,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是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如设立城管警察。
而关于“城管警察”一事,早在2008年深圳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杨立勋就提出过《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的提案,一时间犹如石子砸入平静的水面,引发各方争议。
杨立勋曾表示,在纽约、伦敦等世界先进城市,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行使。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也管乱摆卖、乱停靠、公共场所插队、流浪等行为。在他看来,成立城管警察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暴力抗法问题。但也有专家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所谓的“城管警察”就是警察多承担责任,而城管则应该完全取消,这样的“升级”不符合警察的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在一番争论之后,深圳至今并未设立城管警察。
不配合执法怎么办?
针对拒不执行或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送达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所在社区给予通报。同时,执法部门还可以将该项处罚及拒不执行的情况通知出入境管理、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南方日报》
十大不文明行为
(一)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二)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三)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四)在建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理,每处处200元罚款;
(五)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六)携带宠物者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罚款;
(七)损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八)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5000元罚款;
(九)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罚款;
(十)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执法人员予以劝阻,对经劝阻无效者,处500元罚款并劝其离开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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