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还拍下“艳照”敲诈
记者 陆慧 通讯员 王俊莎
晚报讯 蔡某曾伙同两男子到朋友小丽(化名)暂住处入室抢劫,之后又买来照相机拍摄小丽“艳照”,并威胁她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赎回。潜逃7年后,蔡某投案自首,被查明他当年还窃得所工作的火锅店5000元钱并与同伙分赃。近日,闸北法院依法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共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04年,来自湖北的蔡某时年26岁,就职于上海一家火锅店,并与共同租房的夏某、汪某关系渐熟。当年7月9日,在蔡某的预谋下,他让房友夏某与汪某前往平日与自己积怨颇深的小丽的5楼暂住处埋伏等待,自己则在楼下接应,预备实施报复。 23时许,小丽回家正要开门入室,躲在黑暗中的夏某一把抢过小丽背包并将她强行推入屋内,持刀顶住小丽的颈部。
嗣后,夏某、汪某用衣橱内的衣服和围巾等物捆住小丽的手脚,并从她背包内劫得2000余元现金、价值1500余元的西门子手机等财物。之后,夏某将劫得钱款中的800元交给门外接应的蔡某,蔡某立即用这笔钱在附近店里买了一部照相机又交给夏某。
拿到相机后的夏某和汪某便将小丽衣服脱光,拍摄了28张裸照,恶狠狠地威胁她要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赎回。随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5日后19时许,当蔡某和夏某等人携裸照至火锅店附近,准备向小丽收取敲诈款时,夏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蔡某则侥幸逃脱。 2011年12月14日,逃逸7年之久的蔡某禁不住家人的劝说,出现在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同时强行拍摄被害人裸照并以此相要挟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蔡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均可予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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