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 将公开失信者违法信息
2012年08月30日14: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昆明8月30日电(记者 史广林)30日,云南省工商局对外发布,该省从8月29日开始施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危害恶劣的食品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经营活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信息。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云南省有21.8万户食品经营户,流通环节呈现多、小、散的特点,少数食品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制售不合格食品,严重危及损害民众的生命安全。
针对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云南省工商局决定在食品流通领域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十五种情节严重、危害恶劣的食品经营违法信息列入“黑名单”,并定期通过云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由云南省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公开,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
云南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本军表示,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公开失信者的违法违规信息对失信者是一种惩戒,必将降低失信者的社会评价,因此应当严格掌握标准和尺度,否则会造成侵权。
为此,就列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云南省工商局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一是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为依据。二是制定了“三级审核”、“二次把关”的审核程序,即在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作出以后,由作出决定的工商机关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是否应将相关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再上报上一级工商机关审核,州(市)工商机关在审核后还应将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听取其申辩陈述,再上报省工商局审核。
在“三级审核”期间,如发现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或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成立的,都不将其列入拟公开的“黑名单”,需要纠正的,应当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或依法予以纠正。对已经公开的“黑名单”,如果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被复议或诉讼后依法撤销的,云南省工商局将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公开的网站删除,并在原公布的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刘本军表示,希望通过采取这一重大举措,更加有效震慑和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者,促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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