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对父子兵:安徽父子局长共同受贿两千万获刑
父子联手捞钱被判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依法对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父子俩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治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受贿罪判处张冬无期徒刑。两人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一审查明,张治淮与张冬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41 .81万元;张治淮单独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5.1万元;张冬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万元。2人还多次收受他人购物卡、汽车等财物,总计受贿金额超过2000万元。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治淮、张冬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判决,张治淮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冬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治淮、张冬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一审宣判后,父子2人当庭表示上诉。
事件回顾
宿州市原国土局局长张治淮父子联手捞钱,变成“受贿父子兵”。日前,宿州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治淮和宿州市原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张冬父子受贿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治淮、张冬父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48起,其中两被告人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币1700万余元、港币40万元及购物卡、车辆、金条等财物;被告人张治淮单独收受、索取他人人民币约450万余元、美元1万元及购物卡、车辆、名贵手表、住房(未遂)等财物;被告人张冬单独收受他人现金7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治淮、张冬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两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过。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媒体视点
贪官常有,父子俩齐上阵的不常有。两位张局长都在油水肥厚的部门工作,而且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两人携手起来,几乎共同完成了“创收”两千万元的事业。相信再没有任何两位官员比有着特殊关系的他们能更加紧密合作、更加便利地利用职务寻租。
新闻解读
父子局长同贪:谁创造的“职务便利”
这样的父子局长任职关系,显然严重违背了我国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我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均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事实上,也正是凭借这种毫不回避的“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张治淮父子的共同腐败才可能会如此“如鱼得水”、默契无间——如老子决策,儿子执行;儿子要求、老子批准。这正如法院审理显示的,在张治淮父子超过两千万元的受贿额中,高达1741.81万元的绝大多数受贿,都是父子二人密切配合、共同受贿的结果。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张治淮、张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但现在的问题是,张治淮、张冬父子之间这种由“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带来的巨大“职务便利”,究竟又是谁创造的,除了父子二人自身,谁还应该对此负责——当地对张治淮父子的任职、对回避制度的实行具有监督监管责任组织部门,是否也应被追究责任?
“利用职务便利”,这几乎是在所有腐败案件中都找到的一句“万能”通用语。实际上,在不同腐败案件中,具体的“职务便利”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有的是制度缺失造成的“职务便利”,有的是贪官暗中钻制度空子制造的“职务便利”。
而上述张治淮父子腐败案中的“职务便利”,显然无法简单归入这些情形。一方面,我们并不缺乏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同时在现行回避制度中,对于“父子”这种显而易见必须回避的亲属关系,也不是存在什么含糊不清的制度空子。这也就是说,张治淮父子同贪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其实原本是最不该出现、最容易避免的“职务便利”;它既非制度缺失、也非制度含糊造成的“职务便利”,而是制度公然不被落实执行、任由其形同虚设导致的“职务便利”。
从制度反腐和法治建设的角度看,这样的“职务便利”及其背后隐喻的权力失控,显然最为悲剧性、也最为致命。这诚如温总理此前曾指出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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