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金币诈骗老人钱财 四被告均获刑三年
四川在线消息(都法宣 田丹 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都江堰法院近日宣判一起以假金币诈骗老人钱财的典型诈骗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获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胡勇、黄明、廖强、陈东(均为化名)预谋后在本市幸福镇江安路华西饭店附近物色到被害人兰鹏(化名),由陈东在附近望风,胡勇上前与兰鹏搭讪,黄明假装与胡勇不认识也上前搭话。此时胡勇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金币(市场价值70元),声称要卖,廖强遂冒充路过的银行工作人员,上前检验金币的真假,后称该金币很贵重且有很大的升值空间,黄明假装与胡勇讨价还价,并邀请兰鹏一同出资购买,后兰鹏出资9万余元钱购买一枚金币。四被告人骗得钱后逃离现场,之后在旅店将钱私分,每人各分得2万余元。案发后,四被告人的家属分别将分得的2万余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兰鹏。被害人兰鹏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谅解书,希望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勇、黄明、廖强、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事前预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事前有明确的分工,所起作用相当,因此,不宜划分主从,应根据四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及分赃情况,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综合评判。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据此,判决四被告人均获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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