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查处张涛等人内幕交易案
2012年09月03日18:2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证监会对“黄某某”等账户异常交易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股票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张涛、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黄成仁等6人涉嫌内幕交易。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07年初,方大炭素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决定方大炭素通过定向增发进行融资。2007年4月1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股票发行部副经理张涛与时任方大炭素董秘在北京就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初步接洽,基本确定由银河证券担任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4月4日,张涛与甘肃弘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弘信)董事长王东海等人参加了方大炭素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协调会。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评估部总经理崔永杰、甘肃弘信评估师魏亮、北京海地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师高晓卉则参与了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工作;方大集团财务总监、方大炭素董事黄成仁参与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工作。2007年8月20日,方大炭素停牌,公告称:“近期有重要事项待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公布。”8月24日,方大炭素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方大炭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形成。张涛、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黄成仁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7年4月2日,张涛利用其妻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8万股,动用资金48.5万元;4月23日、24日分别卖出3万股、5万股,上述交易共获利11.77万元。2007年4月13日、17日,王东海用其个人账户共买入“方大炭素”股票2.5万股,买入金额18.6万元;6月6日全部卖出,亏损5755元。2007年4月11日、26日,魏亮用其个人账户共买入“方大炭素”股票1万股,买入金额7.14万元;6月6日全部卖出,获利5890元。2007年7月10日,崔永杰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5000股,买入金额4.2万元;7月20日全部卖出,获利682元。2007年4月11日,高晓卉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1700股,买入金额1.15万元,账面获利6000元。2007年4月10日,黄成仁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方大炭素”股票5000股,买入金额3.45万元;4月11日全部卖出,亏损126元。此外,自2006年5月15日至2010年3月16日,张涛还利用其妻账户交易“ST博盈”、“G海虹”等多只股票。
证监会认定,张涛交易“方大炭素”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张涛利用其妻账户买卖其他多只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规买卖行为。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黄成仁交易“方大炭素”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涛违法所得11.77万元,处以45.31万元罚款,并责令张涛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同时认定张涛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王东海、魏亮、崔永杰、高晓卉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对黄成仁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张涛等人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及禁止买卖相关股票的规定,却知法犯法,违背商业信赖原则,实施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惩处。希望证券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以本案为警示,加强管理,严格自律,绝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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