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查处李绍武违法违规案
2012年09月03日18:23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10年6月,证监会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原投资银行部工作人员李绍武在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事项立案稽查。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01年3月,国信证券深圳投行三部提交洛阳轴承研究所(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轴研所)改制上市报告,同年4月,国信证券轴研所项目审批获得通过,李绍武为项目负责人。2001年12月至2003年3月,国信证券对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进行上市辅导,李绍武为辅导人员。2001年,李绍武在得知轴研科技将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介绍本人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于同年8月以发起人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65万股轴研科技股份。2005年5月,轴研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昕利科技持有的上述股份进行登记,至2007年3月5日全部卖出。
此外,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还在对深圳莱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其配偶邱某、岳母冯某等的名义,持有、转其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李绍武上述行为合计获利1021.6万元。
证监会认定,李绍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述之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绍武违法所得1021.6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认定李绍武为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李绍武作为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人员,从业经历长达10余年,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关尽职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及利益冲突回避的相关规定,却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信息的优势,安排亲属或其可以控制的公司在拟上市公司改制、增资扩股或实施管理层持股计划等关键阶段投资入股或以优惠价格入股,企图获得有关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暴利。李绍武将自身利益与拟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行为,背离了保荐机构专业人员应具备的客观公正与独立性,构成保荐机构专业人员与所从事和服务项目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该负责人强调,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保荐代表人要以本案警示自身,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等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仅要对拟上市公司负责,更要对广大投资者负责,要避免任何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证监会将继续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其违规持股、代持股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做到违法必究。同时,积极推动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制度建设加强综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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