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儋州1男子不满父母离婚 与他人持铁棍打伤继父
海口网9月5日消息(记者谈星余)因不满继父李某,刘某尚纠集他人持铁棍将李某打伤。2011年12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刘某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李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7039.02元,后刘某尚提出上诉。记者4日获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刘某尚认为其父母婚姻破裂是由于李某造成的,因而对李某怀恨在心。2010年9月12日晚10时许,刘某尚发现自家的电动车停放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南司大街“乐尔美”汉堡店门前,经询问其母亲陈某(李某的妻子),得知是其继父李某驾驶后,非常生气,于是打电话叫来其堂弟“八美”(在逃),发现李某在“乐尔美”三楼一包厢打麻将,二人商量打李某。后“八美”到宏伟网吧叫来三名男青年(均在逃),携带伸缩铁棍返回“乐尔美”,由刘某尚和“八美”到包厢找李某,另三名男青年则在各楼层楼梯口守候。刘某尚走进包厢用拳头打中李某颈部,李某沿楼梯往下跑,被守候在楼梯口的三名男青年拦截殴打,刘某尚取出伸缩铁棍与“八美”在后追打,当李某跑到“乐尔美”大门外侧附近时,被刘某尚等人追上打到背部摔倒在地,刘某尚持伸缩铁棍往李某身上打。李某左眼部、头枕部等多处被打伤。2011年6月16日凌晨,儋州市公安局将刘某尚抓获。
原判认为,刘某尚因不满李某,纠集他人持铁棍将其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刘某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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