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外包”引争议资料图片
中广网深圳9月6日消息(记者肖源 实习记者王明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还是城管执法,今天就成了涉黑犯罪。这种强烈反差,就发生在前天开庭的深圳市南山区黑恶势力渗入深圳政府机构案。
在法庭上,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多项罪名,对以张哲荣为首的九名被告提起公诉。而张哲荣等九人此前的身份是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城管协管员。
深圳警方披露的信息这样形容这些城管协管员:“该涉黑团伙自勾结成群后,长期从事看场、收保护费、放高利贷等勾当,经过多年发展,已成当地一霸,片区众多商家均长期处于该团伙阴影之下”。中国之声特约记者付可表示,庭审焦点在于能否认定张哲荣等九人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付可:9名被告所聘请的律师一致认为,这9人所从事的行为与黑社会组织的四个要件不符,认为他们并不属于涉黑团伙。在昨天的庭审中,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在该团伙中还有一名已经死去的前城管协管队员,叫龚波,他在去年被小贩摊主刺死。但在昨天的庭审中,检方将刺死龚波的小贩称为“被害者”,而龚波被列为该组织的核心骨干。
对于被指控为涉黑犯罪,被告人张哲荣的辩护人张伟说感到非常不理解。他说,既然当年粤海街道办、区城管局等部门将部分城市管理职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外包给张哲荣的公司,那么,张哲荣公司员工所从事的城市管理活动,自然就属于职务行为了,根本不应该被认定为涉黑犯罪。
张伟说:政府在城管协管外包的情况下,跟街道办事处订合同,就是把“招聘46个协管员”承包给物业,物业又有所谓的“黑社会”参股,他们对外招聘也是通过政府粤海办事处同意,才对外招聘的,所以这都是公开的。这个招聘行为不应该认为是招聘“黑社会”。
政府部门与张哲荣等人的合同确实存在。深圳警方披露的资料显示,在该涉黑团伙寄居期间,粤海街道办、区城管局等部门集体失察,街道办以每月11.5万元的外包费用,雇佣该团伙为害片区达一年之久。
而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看来,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存在着一个戏剧性的认识错误。
洪道德:辩方认为,被告人是通过“承包”取得了城管的权利。那么,他们是在履行城管职务,是在行使公法的职权,所以他们不涉黑。检察院说,恰恰相反,你们就是利用这样的机会欺行霸市,谋取利益,你们涉黑。
我觉得,双方都走偏了。其实这几个被告人涉不涉黑,跟他们有没有利用城管这个身份,是不是在依法履行职务,这些是没有关系的。而是要看他们具体的犯罪行为,符不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要求的四大特征。
事实上,被告人之一的张哲荣,之所以能够从事城市管理行为,正是来自于街道办、城管局等部门的授权。而这种叫做“城管外包”的制度,也正是此案背后,最引人质疑的地方。
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最先于深圳西乡街道发端的城管服务外包,曾经一度被认为是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之举而被推荐向深圳全市推广。
随后,2007年起,深圳市政府便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全市配备使用城市协管员。现在,城管外包制度,随着协管员涉黑案浮出水面,再次引起了人们的讨论。而讨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城管的职能,能否外包出去?
洪道德在接受《新闻纵横》实习编辑王明超采访时表示,虽然从理论上说,城管的服务职能可以分包出去,但由于实际操作中,这种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很难分开,所以,总体而言,城管外包,有些不妥。
洪道德: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虽然我们在理论上能够把城管的工作职责看成是执法和服务,但是实际上,两者没有完全的分开,很有可能在服务过程中涉及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些服务内容。既然不能完全分开,那么你外包出去的时候,你也就不好说你只把服务这部分外包了,执法没有外包。
第二,得到承包的单位,我们现在并没有太多手段和条件,保证他们在履行承包到手的城管活动中不滥用权利,不越界使用权利。我个人认为,最好还是不要把城管工作外包出去。
那么,如何既保证城市管理职权不旁落,又能满足城市管理的正常需求?洪道德认为,正式的城管队员带领协管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洪道德:如果是因为城管部门工作量大,人手比较少的原因才外包的话,那么我建议,城管部门可以多招收一些临时人员,然后在城管人员的带领下开展相关的城管工作,而不应该把一部分城管工作完全甩给别人。
作者:肖源 王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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