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被控售假和受贿一案被发回重审后有了新进展。朝阳法院经重审后一审改判汪自力有期徒刑7年,比原审刑期减少了两年。对于该结果,汪自力仍然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汪自力目前已经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一份万言上诉状,坚持要求改判其无罪。
案情:被控受贿售假
今年47岁的汪自力研究生文化,2009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汪自力被公诉到朝阳法院。
据公诉机关指控,汪自力2005年12月至2009年间任秀水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后离职。2007年1月,汪自力和时任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以帮助商户解决被工商部门查抄为名,通过吴某(另案处理)索取收受市场商户王某、李某等人2万元,以帮助王某等人过户摊位,索要对方21万元。二人帮助杨某提供秀水地下3层仓库,允许其在市场内销售假“酷驰”皮包为名,索要5万元,允许俞某在市场内经营假包,索要2万元。二人行为涉嫌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30万元。
另外,检方指控二被告人,与商户杨昌君预谋,于2008年共同出租秀水地下三层一仓库存放带有注册商标标志的男女包,用于销售牟利、分成,涉案物品价值76万余元。二人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庭审:不服宣判上诉
庭审时,汪自力辩称自己是秀水打假的举报人,此次涉案系遭他人报复,自己并未出资销售假包。去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汪自力犯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法院对其执行有期徒刑9年。祖绍中两罪并罚,获刑5年半。
一审宣判后,汪自力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汪自力的两项罪名,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减少两年刑期
记者获悉,朝阳法院经重审后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相比原来的判决,检方的三项受贿指控因证据不足没有被法院认定。最终认定汪自力受贿金额为22万元。对于汪自力和祖绍中于2008年伙同商户杨昌君售假的指控则予以认定,不过犯罪金额由原来认定的76万余元改为20万元。
法院最终以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6年,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法院对其执行有期徒刑7年。祖绍中两罪并罚由原来的5年半改为4年。
再诉:万言诉状“喊冤”
昨天,汪自力的律师李云清告诉记者,汪自力再次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此判决,改判其无罪,其上诉状的内容多达1.6万字。汪自力认为,虽然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七条所谓犯罪事实中的三条未予认定,却认定了其中的四条。但“问题在于:该四条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同样并不存在,同样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对于一审认定汪自力伙同祖绍中与杨昌君(已判刑)预谋共同出资购买假包并由杨昌君在秀水市场销售,汪自力在上诉状中写道:“ 我汪自力因实名举报了杨昌君在秀水市场售假的问题后,杨昌君才被拘留、被逮捕。汪自力与杨昌君之间由此形成了敌对的利害关系!但一审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对杨昌君的举报人乃是汪自力这一事实,从而掩盖了杨昌君涉嫌诬告陷害举报人汪自力的犯罪行为,这是举报人汪自力最终被人诬陷、蒙受奇冤、深陷囹圄的根本原因!”汪自力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杨昌君售假,并不能证明汪自力出资40万元与杨昌君预谋合作售假。
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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