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塌楼事件暴露工程建设监管软肋
原标题 [哈尔滨塌楼事件暴露工程建设监管软肋]
2011年7月21日4时左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居栋民楼,因相邻的一处危房改造施工挖动地基而发生部分楼体坍塌,几十名居民紧急逃生幸免,此事曾轰动一时。《法制日报》记者独家了解到,2012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家属收到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拆建房屋的房主于丽萍及其丈夫宋传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房屋设计人员刘金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施工队队长赵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法制网)
这是一起自家雇人施工却引发他人楼房倒塌的案件,然而案件情节本身的复杂性、一审宣判的结果更让人对整个案件感到扑朔迷离。其实,在基层农村、社区、街道,类似施工现象非常普遍:一家一户想把旧房改造、翻新或者盖新房,一般都会找附近会手艺的包工头负责施工,包工头再找人帮忙施工,在这个建房过程中,几乎所有人都是仅凭经验,根本谈不上资质、证书等等,因而一旦出现事故,责任认定都是一件扯不清的纠纷,而且大多数都是由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情况急需得到根本改观。但是由于基层农村、社区、街道有关专业人员的缺乏,以及工程量不大等原因,一时根本改观又显得很难,而不能根本改变此类现象,事故的根除也就难以避免。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难题。
本案引人关注的地方还在于,出事的楼房并非危房改造的楼房,而是因一方违法施工而导致相邻楼房部分坍塌,而坍塌的楼房也在客观上存在质量问题。如此一来,事故责任的认定就存在一些让人不懂的地方。相对于坍塌的楼房来说,违法施工在后,先前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也应给予充分重视。如果要进行处理,进行责任追究,二者应该承担相同责任,最起码,对已经坍塌的楼房相关责任人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法律处理,而不能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对于本案中的危房改造业主的处理更是让人不解。既已委托他人施工,房主于丽萍及其丈夫宋传春怎么还被会受到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处理?如果只是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接受,而在民事责任之外仍承担如此刑事责任,更是让人觉得不合情理。而且本案中未出现重大伤亡事件。更有甚者,在该事故出现之前,对于正在进行的施工情况,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真的没有任何监管职责?
面对面广量大的老百姓的盖屋建房问题,监管部门的责任是逃不掉的。然而要想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还是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杜绝有法不依现象。(于治国)
作者:于治国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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