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到底要在钓鱼岛钓什么“鱼”? 图CFP
冯玮,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著名日本问题专家。他指出:“钓鱼岛的问题是国家主权问题。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任何一种做法中国都不会接受。”
近日,一些专家列举中国明清史料对钓鱼岛的记载,证明钓鱼岛历史上便属于中国。但冯玮认为,“以其之矛,击其之盾”,驳斥日方说辞,最有力的做法就是以日本官方文献回击,让其自相矛盾。
冯玮说,日本政府称"尖阁诸岛"(钓鱼岛)为日本固有领土”,其基本立场有四条,他根据日本官方文献记载,逐项驳斥。
日说辞一 钓鱼岛被纳入日本版图之前,钓鱼岛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岛屿。 反驳:15-16世纪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自18世纪后半叶,进入了“无主地先占”时代。日本政府称“1885年后,日本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其为无主地”,就是想获得国际法依据。这一问题,是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的源头,必须厘清。
《日本外交文书》有关资料显示,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根据日本内务省指示,对钓鱼岛调查后禀报“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此,则显然不仅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信内务卿山县有朋,告诫说:“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
试问,若1885年后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为无主地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日本《日本外交文书》中的这些文件,当作何解释?
日说辞二 钓鱼岛隶属冲绳县,和中日甲午战争无关。 反驳: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鱼钓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阁下商议。”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复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绳线所辖,秘而不宣地窃取了钓鱼岛。所以,日本政府称钓鱼岛归属“与日清战争无关”的说辞不可信,一目了然。
日说辞三 “尖阁诸岛”包含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交美国托管的领土(即冲绳)之内。日本取得“尖阁诸岛”是根据1971年6月17日日美《冲绳归还协定》。
反驳:首先,钓鱼岛是否属于盟国规定的日本主权范围?1939年日本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堪称详尽,但在琉球部分,却找不到钓鱼屿、花瓶屿,更不见“尖阁诸岛”。事实上,“尖阁诸岛”是日本在二战后命名的。如此地图,在日本并不鲜见。另据悉,1941年,“台北州”与“冲绳县”关于钓鱼岛辖权发生纠纷。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裁定,钓鱼岛属台北州,冲绳败诉。
二战后,美日签署了《旧金山和约》《日美安保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协定”规定美国掌控冲绳行政权至1971年。《旧金山和约》草签时,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反对并不予承认。当时台湾的蒋介石政权也未参加对日和会。这份未经中方签署并明确不予承认的国际文件,不能作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1972年5月美国将钓鱼岛“归还”日本,当然属于“私相授受”。
日说辞四 中日之间并没有“搁置争议”一说。 反驳: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1978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两次谈判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战争终止、战争赔款、日美安保条约、反霸权条款,非事关国家主权的钓鱼岛问题。为什么?因为中国政府为两国关系大局计,提出“搁置争议”,日方没有提出异议,此即所谓“默契”。
必须强调,据1978年8月18日日本参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记录,时任外务大臣的园田直表示:“今后"尖阁诸岛"的开发,当尽可能两国共同开发,而非一国开发为宜。”不知这一表述,是否和中国的“共同开发”一致?(记者 姜燕)
作者:姜燕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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