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丁蔚卢凤
在江苏省江阴市打工的张红心开着小轿车右转弯时,右后方的老太太焦宝娣骑着自行车下坡直行,转弯一瞬间,焦宝娣跌倒在地。经过抢救,焦宝娣脱离生命危险,因张红心拒绝支付其花去的17余万元的实际损失,焦宝娣一纸诉状将张红心告上了法院。
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良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倒地的老太焦宝娣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七旬老太跌倒昏迷
2011年9月18日10时许,张红心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一岔路口时,右转弯向北行驶,在转弯过程中突然听到有人大喊一声,她赶紧通过后视镜观察,发现有人跌倒在她车子后面。张红心立刻下车查看,看到一名年近七旬老太太昏迷不醒,满头是血,旁边还倒着一辆自行车。
“我当时还返回车中拿电话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都没打通,后来旁边的路人打通了。”张红心在法庭上陈述。
事故发生后,交警、120急救车很快抵达现场,安排将老太太送往医院。
老太太到底是如何摔倒的?交巡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报告显示,轿车整车未发现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与自行车未发生过碰撞,自行车为避让轿车,向右急转弯致使自行车左侧倒地。
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澄公(交巡)公交证字[2011]第0036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则载明,当事双方的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张红心驾驶轿车右转弯时,老太太采取避让措施过程中跌地造成其受伤。张红心驾驶机动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未及时察明岔口内交通状况,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搀扶老人之委屈奖”
经查明,老太太名叫焦宝娣,现年72岁,平时通过卖菜赚取生活费。她通常在自己的自行车车尾书包架上加装一根扁担,左、右绑好竹篮,将蔬菜放在竹篮里,并用布条盖住保持蔬菜干净。事发路口是焦宝娣卖菜的必经路口,事发当时,她正在回家的路上。
“此次事故给我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到目前为止,已经花去包括医疗费、药品费等实际损失172901.65元。但张红心仅在我母亲住院治疗的初期支付了1.1万元,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焦宝娣的家属对“加害者”张红心意见很大,“我母亲就是因为要避开她突然转弯的车子才跌倒的。”
焦宝娣苏醒后,便一纸诉状将张红心和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自己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外,剩余损失均由张红心赔偿,扣除其已支付的1.1万元,要求张红心再赔偿161901.65元。
此时的张红心倍感“冤枉”:车子既然没有与自行车形成碰擦,老太太跌地受伤的损失就不应该由自己赔偿。更何况自己还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打急救电话,还哀求路人帮忙和给老太太祈祷,自己出于同情给了1.1万元的治疗费用,是一个好人存了好心做了好事,但却没有得到善报。
为证清白,张红心在江阴、无锡的各大网站上发帖,并接受媒体采访,希望能够寻找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证人”,帮助她还原当时的真相。其间,张红心与中国好人网取得联系,中国好人网表示她的情况符合该网站创立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援助条件,给其颁发了“搀扶老人之委屈奖”。
法庭判决四六分责
由于事故发生时,仅有一辆经过的公交车拍到了事故发生的瞬间,但画面比较模糊。而小轿车车身未发现任何碰擦痕迹,对于老太太所受的伤害是否是张红心的驾车行为所导致,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红心主张,焦宝娣的自行车后轮卷缠了布条是导致其跌地的惟一原因。但根据公交车视频资料显示,自行车从桥上下坡的画面流畅,不存在有骑行障碍。
“当时自行车后轮铰链与后轮轴承之间的布块是伸展的,没有缠绕。”现场勘查的交警回忆。
“若自行车后轮因缠绕布条突然停止转动,自行车上的人应该是飞出去翻滚倒地的。因此该布条是自行车倒地后,菜篮倾倒而掉落到自行车后轮处的。”鉴定人徐征泉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焦宝娣的伤害系张红心的驾车行为所致。
此外,从公交车视频资料来看,焦宝娣骑自行车下桥通过岔口的过程中,与其同向的前面车辆均在通行,可反映出事发前直行车道及右转弯车道的交通信号灯均为绿灯。在此情况下,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张红心驾驶汽车从桥上下坡右转弯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紧随其后的焦宝娣为避让轿车而向右急转弯,自行车倒地,致其受伤。
张红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而焦宝娣骑行自行车从桥上下坡时车速较快,发生险情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也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最终根据两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确定焦宝娣与张红心赔偿责任比例为4比6,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剩余部分扣除张红心已支付的1.1万元,其还应当赔偿焦宝娣8674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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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李老太撞倒,致使其颅脑受损。陈某赔偿了李老太的医药费用,李老太也顺利出院了。然而时隔两个月后,李老太在调养时,不慎烫伤臀部,后因伤口感染死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李老太车祸伤前能独立生活、外出活动自如、与人交往正常,车祸伤后一直神志不清,后又臀部烫伤、加重其病情,故李老太最终死亡与车祸之间的关联性不能排除。2010年11月8日,句容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还需赔偿14万余元。
说“法”公正判决守住公民道德底线
自南京彭宇案后,撞倒人后“救与不救”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尽管此案的车主是第一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江阴法院的判决无疑还是给了人们以信心: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对整个社会积极向善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对社会形成良风善俗也会起到推动作用。该案之所以被称为“良心纠纷”案,也正是源于法律守住了公民的道德底线。而法律的公正判决不仅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影响深远,也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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