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假出资现象严重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顾建国 汤峥鸣)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发布非公经济企业涉诉案件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近年来,在该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占比高达近八成。白皮书透露,非公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大量存在的“隐名出资”、“虚假出资”等现象不仅使投资者的权益难以保障,而且严重威胁了市场诚信。
据介绍,一些非公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而将他人登记为股东的“隐名出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记者在白皮书中就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几年前,宋女士和华女士约定,双方分别出资10万元和5万元参股经营该美容护理公司。根据规定,如果以注册地房屋产权人名义申请成立公司可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这家美容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将宋女士等人登记为股东,而是仅把公司住所地房屋的产权人翁女士姐妹登记为股东。
公司成立后不久,宋女士就因经济问题与其他几名投资人发生纠纷,宋女士为此向公司提出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但遭到了拒绝。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美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坚持认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仅为翁氏姐妹,对宋女士入股经营事宜公司并不知情,因此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对此,宋女士也拿不出相关证据。
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陈建伟介绍说,大量因“隐名出资”而产生的纠纷中,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股东权完全系于名义股东的个人诚信,往往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甚至面临无法获得救济的法律风险。
除了“隐名出资”,还有一些非公企业在设立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虚假出资,或者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对非货币出资不办理产权转移、不将出资物交付公司使用等,不仅极易引发权益纠纷,也给市场环境造成了威胁。
对此,黄浦区法院建议,进一步规范非公企业的设立行为,避免瑕疵设立的法律风险。非公企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出资进行审慎审查,将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及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避免出现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风险。
此外,法院也建议非公企业股东应走出家族式管理的局限,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
作者:江跃中 顾建国 汤峥鸣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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