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家住河南郑州的市民王先生账户忽然多了1700万元,而且收到了400条银行发来的转账短信,王先生去银行还钱,却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称他可以随意支取。但随后银行很快发现了自己的工作失误,将王先生账户上的1700万元转了出去。
无独有偶,北京东城法院也审理过一起90万元的银行意外转账案件。事主林某认为这笔钱属于自己,便和外祖母、岳母串通转账,结果被起诉追偿。法官通过审查,纠正了被告的不诚信行为,最终判决被告返还保险公司90万元。
记者通过采访律师了解到,类似的“银行飞财”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人把钱划到您的账户上,只要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作为意外得财人,您都没有权利使用和支配这笔钱。
案情聚焦
银行系统错误 重复划账多给90万
林某通过网上银行,向自己的外祖母秦某的银行账户转账90万元。但由于银行系统错误操作,导致90万元被重复划入秦某的账户,共划入180万元。
林某发现后,将秦某卡上的所有存款共约300余万元,转入自己岳母白某的银行账户中。
由于银行某营业部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雇员忠诚保险,并附加银行雇员过失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向银行某营业部支付了保险金89万余元,并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随后将林某、秦某以及白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林某辩称,90万元并没有汇入自己的卡上,外祖母秦某的银行卡也并不是他使用的,他不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白某辩称,她不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且其已将秦某账户上汇入的300余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偿还给了秦某。
秦某认可在转账过程中自己多收到了90万元,但认为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已无权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法官发现疑点 判决退还钱款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东城法院民三庭法官发现本案有3个疑点。首先是秦某将近90岁,一直生活在湖南农村,怎么会在北京使用银行卡,其账户上又怎么会有这么多资金?
其次,白某是林某的岳母,而与秦某关系疏远,秦某却将300余万元毫不犹豫地汇入白某账户,并不符合常理。
最后,法官认为,一般人为保证大额资金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而白某却声称已将300余万元以现金方式偿还给秦某,这显然也不符合交易常理。
这些不合情理的现象背后应该存在一种可能性,即秦某与白某之间的纽带林某出了问题。经过法官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林某是在秦某账户出现异常后实际进行转账、取款、存款的人,秦某的银行账户由林某控制和使用。这一证据推翻了林某之前的虚假陈述。在被拆穿之后,林某又谎称是受秦某委托而代其办理转账、取款的。
法官认为,即使林某是受秦某委托,但其明知秦某转移资产的行为属于侵占却仍进行代理活动,因此应负连带责任。对于秦某“银行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经法院审理亦不属实,且涉案90万元最终从白某在民生银行账户中被提现取走。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终,东城法院判决3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得利及利息。
律师说法
银行飞财属不当得利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葛磊律师介绍,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果是银行操作失误,客户的账户中多了一笔不属于自己的资金,对于这个客户来说,这笔钱不应属于他,而是不当得利。法律上也没有赋予这个客户有保管的义务,也没有使用和支配这笔资金的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而且银行经过查询后,有权将这笔资金转走。
葛律师说,如果是因为客户自己的失误,把钱打入其他人的账户上,也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冻结这笔钱。但银行没权把这笔钱转回来,应由客户自行向法院起诉不当得利人。对方如果不返还,法院可以通过判决追究不当得利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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