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22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前天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终,法院判决胜诉的姚明将获得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过去几年,市场上出现的标有“姚明一代”文字类或类似图案的篮球、运动鞋、服装等产品,确认都是出自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时,“姚之队”对他们进行了提示和警告,但对方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去年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姚明诉云鹤大鲨鱼公司侵权案,年底宣判判决云鹤大鲨鱼公司赔偿姚明30万元。12月31日,姚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要求云鹤大鲨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云鹤大鲨鱼公司违反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立即和严厉制止。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考虑云鹤大鲨鱼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发布正式声明之后,云鹤大鲨鱼公司继续侵权并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综合以上因素,在侵权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确定由该公司赔偿姚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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