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9月25日电(吴丹 朱晓颖)员工催讨雇主欠其的欠款时,欠条被雇主当场撕毁、称款已付清。2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布,该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照原告张某提供的间接证据判决秦某夫妇给付结欠劳动报酬5000元。
2009年6月,经叶某介绍,张某到秦某承揽的土建工程负责施工,至同年年底,双方结算后确认秦某结欠张某工资10000元。后秦某支付了5000元,并由叶某书写了剩余5000元的欠条,秦某妻子王某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后因秦某夫妇不承认结欠劳动报酬,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给付工资款5000元。
庭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复印件,并主张,2012年3月6日,其与陈某(曾为秦某工作过)向秦某夫妇催要欠款时,将欠条给了秦某夫妇,后因双方意见不一,遂要求收回其当场拿出来的欠条,但秦某夫妇拒绝归还,其随即报警,秦某夫妇见状立刻把欠条撕毁。
秦某夫妇则主张当时其已按照欠条载明欠款数额将钱给了张某,故将欠条收回并当场撕毁,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叶某和陈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两人均证实了张某讨要欠款时,王某撕毁欠条的事实。派出所保留的当天出警时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反映民警到现场后,张某陈述了王某撕毁欠条的事实,且当时秦某、叶某、陈某均在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雇于秦某为其承揽的工程施工,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酬金结算支付均由秦某夫妇个人实施,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张某虽然仅持有欠条复印件,但证人叶某证实了张某所持欠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确属王某签字确认;叶某、陈某及派出所影像资料均能证实该复印件的原件已被被告王某撕毁,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而秦某夫妇未能对其已经支付张某劳动报酬的主张提供证据,故对张某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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