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徐文阁因成立业委会受阻,家住福田香蜜二村的退休检察官邸素兰一纸诉状,将福田区住建局告上法庭。邸素兰认为该局在2008年所做的一份《指导意见》有违《物权法》,要求撤销该指导意见。昨日此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福田区住建局代理人在法庭上否认该指导意见违法。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退休检察官状告住建局
邸素兰今年64岁。据其介绍,其退休前曾在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30年,长期从事反贪工作。退休之后,定居深圳,2005年在香蜜二村买房成为业主。
邸素兰告诉南都记者,搬进小区后,她发现小区建立将近20年来,物业管理积攒了很多问题,因此在去年打算竞选小区业委会成员,改变这一现状,但目前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竞选遭遇重重阻力。
邸素兰认为,原福田区建设局,现在的福田区住建局,在2008年作出的一份《指导意见》,让当地的工作站与物管方堂而皇之地参与了业委会选举,影响干涉了业主的选举自由。相关文件显示,在2008年,莲花街道办向福田区建设局物管科请示,称该街道办在使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时发现,根据该条例规定,业委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但业委会又没有组织选举出新的业委会。当时的福田区建设局下发了《指导意见》称,在遇到此种情况时,“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所在街道办参照首届业委会成立程序,进行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拒绝让物业与工作站干涉选举
邸素兰称,她所在的小区目前面临的正是这一问题。但她认为,小区已经建立将近20年,小区业委会已经更迭到第五届。此时小区业委会选举,应由小区业主自行决定,福田区住建局的这一做法违反了《物权法》。
南都记者查阅到,《物权法》第75条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住建局称指导意见不违法
针对邸素兰的诉讼,福田区住建局昨日派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法庭上该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主体只有街道办与业委会,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因此,在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只有街道办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此种情况下,街道办按何种程序组织处理,工作站与物业是否能介入,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该局认为,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性规定仅有一条,即首届业委会成立的程序。因此,该局指导街道办在老的业委会任期届满,新的业委会尚未成立的情况,按首届业委会成立的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符合立法本意,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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