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昨交审议,规定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新快报讯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其位置向社会公布,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允许发表对地震的研究成果
地震谣言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对此,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过,草案也规定了少数例外的情况,如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误传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正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正确信息。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政府须建避难所并公布位置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以下基本设施:应急帐篷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排污、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临时流动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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