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驾公车回家迁坟途中坠崖,造成自己及妻子李冬梅、一名亲戚身亡,另有2人受伤。其子张鑫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上法庭,索赔母亲李冬梅的相关赔偿36万余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张文新是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公车的,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公安机关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以“人大准许公车私用存在过错”为由,判人大赔偿34万余元。此举引发公众热议:公车私用,出事了还能得到高额赔偿?
近日,昆明中院二审后认定一审判决错误,进而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鑫的诉讼请求。
一审:县人大未尽管理义务
2011年,此案一审在昆明东川区法院开庭。法院认为,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批准张文新驾驶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致李冬梅死亡,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车辆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
但对这一辩称,东川区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等人外公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
二审:借出公车无民事法律上过错
一审宣判后,寻甸县人大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归纳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乘车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由车辆出借人承担?
法院认为,张鑫一方作为受害人李冬梅的近亲属,未能举证证明寻甸县人大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民事法律上的过错”,则人大不应对这一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张鑫一方一直强调的“寻甸县人大借与张文新公车私用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公车私用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此案审理的内容,对这一观点不予采纳。
因此,昆明中院认为寻甸县人大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
公车毁了损失谁来买单?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启梁说,县人大办公室借车给张文新,是违纪行为并可能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在私法(民法)关系中却不存在过错。张文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全责,本应承担对李冬梅的赔偿,然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李是夫妻,二人均已死亡,法院如判决张负赔偿责任将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法院应驳回张鑫一方的起诉。
“这样判就对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如果车辆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昆明网友赵先生认为,此案中单位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存在过错,而张文新本人也存在过错。汽车毁了,现在只有单位来承担责任不公平。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昕说,即使寻甸县人大批准公车私用,对于车的损失,也应追究借车人的责任。多名律师、学者表示,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就县人大是否违纪、违法进行查处,给公众一个交代。 据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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