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认为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对交易机使用也存在监管缺失
新快报记者 曾春花 通讯员孙楠
因在某餐厅刷卡消费时被“潜伏”的员工盗取银行卡信息,佛山市南海区徐先生的银行卡未离身被盗刷37.8万元。发生这样的案件,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造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不能识别真卡与伪卡,同时对特约商户交易机使用存在监管缺失,应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80%责任,赔偿受害人30.24万元。
案发3分钟被人盗刷37万
去年11月1日晚上7时许,徐先生的手机收到三条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于7时37分、38分、39分分别消费三笔,分别是150000、150000、78000元,合计消费378000元,卡内余额只剩下700多元。
“我当时吓了一跳,银行卡在我的身上,也没丢失过,也没借别人用过,而且是设有密码的。”徐先生后来才知道,他借记卡内的378000元存款是被他人在广州番禺区大石镇某珠宝行分三次连续刷卡消费的,刷卡人在银行消费存根“客户签名”栏上只署名“陈”。
同年12月5日,徐先生将作为发卡行的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向他支付存款378000元。
真相
西餐厅员工盗取密码
由于警方尚未破案,且徐先生不能对自己是否主动、被动或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无意泄漏账户信息、密码的可能进行举证,一审法院判定由涉事银行赔偿徐先生损失的一半,共18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徐先生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不久,盗刷徐先生的团伙也宣告落网。包括徐先生在内有多名受害者,都集中在南海区桂城一带,他们均是到桂城一家西餐厅刷卡消费后,银行卡就被盗刷。
警方调查发现,餐厅员工梁某清和梁某杰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两人抓获。据两人供认,他们为了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应聘到某西餐厅“潜伏”,在负责帮客人刷卡付款的过程中伺机将客人的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读卡器”上刷一下,窃取银行卡内的信息,然后又趁客人在输入密码时在一旁偷窥记录下银行卡的密码。
判决
银行应承担八成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造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不能识别真卡与伪卡,导致受害人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具安全管理负有一定监管义务,现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存在过错。对于徐先生在使用借记卡时让借记卡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还被偷看了密码这一行为,法院则认为是徐先生使用银行卡存在不规范行为,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不过这个过错只是作为“免除或减轻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应承担责任的事由”。
据此,佛山中院二审酌定徐先生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银行应赔偿302400元。
法官提醒
输密码要注意遮挡
佛山中院的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只要谨慎用卡,就可以减少“被克隆”的风险。
如在使用ATM设备存取款项时,要检查设备有否异常,是否在入卡口附加了读卡器;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刷卡时避免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或者身体遮挡,不要随意丢弃交易凭证,以防泄露信息;开通账户短信功能,注意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发现非正常变动立即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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