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年男女闪婚闪离,男方称双方未同居生活,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钻戒。近日法院认定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而且感情已经破裂,准予他们离婚,并判女方返还彩礼和钻戒。
李先生和刘女士都是“80后”,在大连居住。2011年,二人经他人介绍认识,接触几天后,互有好感。由于他们都是大龄青年,家人都想让他们早点结婚,结果相识很短时间,两个人就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登记前,李先生给刘女士1万多元彩礼钱,还为她挑选了一枚钻戒。婚礼如期举办,可是在举办婚礼后,由于种种原因,刘女士和李先生闹起矛盾,她跑回了娘家,没有和李先生共同生活。
娶个媳妇却不能共同生活,李先生觉得挺委屈,在与刘女士沟通未果后,他干脆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刘女士返还彩礼、钻戒,并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法庭上,刘女士表示,自己和李先生确实没有感情,她同意和李先生离婚。办案法官一调查,发现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他们都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终准予他们离婚。
法官在审判时认为,由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刘女士应该返还彩礼及钻戒,与此同时,法官还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一审过后,李先生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对财产分割不公。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仍旧判刘女士返还彩礼及钻戒,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以案说法哪些情况得返还彩礼
针对此案,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刘万昕律师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二)、(三)两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记者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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