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步入平民时代
2012年10月11日04: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毛 磊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
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
法律不仅是写在纸上的,也应是在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只有执法追上立法的步伐,不折不扣落实,法律才能在人们心中生根。
立法更加注重民生与民声
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以及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表决通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2012年中国开始步入法律修改与完善的新阶段。
新阶段新特点。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应该是一项“阳光下的民主事业”。
立法,作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侧面,虽然它并不完美,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是回首10年来的立法实践,我们仍然可以实在地感受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10年来,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制定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进步。
10年来,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村委会组织法等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一次次向全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向专家和群众征询意见……立法工作越来越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10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从“闭门立法”到“开门立法”,从“一致通过”到“弃权”、“否决”,逐步完善的立法程序推动着立法工作日趋科学化和民主化。
10年来,中国的立法给予权利越来越多的关切:国家赔偿法从根本上否定了权力违法免责的特权,为公众描绘了由权力社会走向权利社会的明朗前景……
1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思想、理论、理念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本身就是一笔宝贵财富,必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前,老百姓感受到的民主,更多的是选举,是管理,是监督……立法的民主,让老百姓的民主“更上一层楼”。这也正是老百姓身边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政治文明”。
变闭门造车为开门立法
今年8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数达33万多条,远超出此前征集意见数最多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4月至5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时,一个月内征集到23万条意见,超过2009年至2011年20部法律的总和,曾创下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的纪录。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今年首次修改。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国人大网显示,从7月6日至8月5日,征集意见数达55万余条,再创法律草案征集意见数之最。
作为一部关系每一名劳动者和用工方的法律,从启动立法开始,劳动合同法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仅一个月就收到了社会各界意见19万多条,创下了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反馈数之最。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化,而今年几部法律草案同时征求意见,呈现出公众参与热情“井喷”的态势。
面对如此高的参与热情,当前公众参与立法还有什么不足、立法机关应如何完善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质量,整体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水平,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去年5月20日,来自山西省长治市潞安矿业集团常村煤矿工人王垠受邀同其他15位公众代表一起,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方面负责人面对面提出他们对修改个税法的意见。王垠说,他深切地感受到我们国家正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快步前行。
我国的立法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开门立法”,改变了过去闭门造车的模式。同时,人大在立法方面引入了民众参与机制,包括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建议,被外界形容“中国立法步入平民时代”。
“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科学立法一是要使立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二是要使立法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现实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
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前提。近年来,我国民主立法步伐引人瞩目。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通过广集民意,立法机关可以确认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并尽量在法律中回应这些意见和需求。
立法后评估逐步走向常态化
在今年8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一项新的议程引起各界关注: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报告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制度设计较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律实施保障逐步加强,法律实施的绩效不断凸显。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体系、完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政策措施等建议。
何为立法后评估?通俗的说法就是为法律做“体检”,也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法律回头看”,指的是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一部法律的质量如何,不仅要在出台前接受层层把关,更要在出台后接受实践的检验。目前,全国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而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立法后评估将从试点逐步走向常态化。
“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只有提高立法质量,才能使我们制定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在提高立法质量上所取得的有益经验为外界所关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各方所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成为中国立法为公众接受的重要法宝;而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则成为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立法科学化更大的动作是向现行有效法律“开刀”。
随着实践的发展,有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有的法律因配套法规的缺失而影响有效实施。立法工作越深入,法律清理任务越繁重。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有法律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做出修改。除了这次“集中手术”外,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法律先后动过几次“大手术”:在1954年和1979年作过两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并在1987年进行过一次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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