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岚 记者 李胜南
晚报讯 一个16岁的陕西少年,在上海某工厂打工期间,屡次威胁、尾随同在本厂工作的暑期实习工,抢走他们身边的现金和手机。去年11月,奉贤区检察院以朱某犯有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奉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未成年人朱某的辩护人,不过,律师在见到了朱某之后,觉得此案更像是寻衅滋事而非抢劫。
朱某对本厂暑期实习工的几次威胁、抢劫都发生在去年6月下旬。去年6月25日,朱某将被害人陈某骗至一小巷内,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威胁陈某,抢走人民币300元。6月27日,朱某同样以用语言威胁、砸石块的办法,抢走被害人罗某5元、李某350元。6月29日,朱某尾随被害人顾某到一汽车站,用石块打他的头,抢得顾某价值153元的手机一部。 7月27日,朱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拘留,8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7日,奉贤区检察院以朱某犯有抢劫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韦家凯律师担任朱某的辩护人,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朱某,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他认为,如果按犯罪的一般构成特征和要件分析,朱某已构成抢劫罪。因为他劫取了财产、伤害了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但是,如果结合朱某和几个被害人的年龄、案发地点和被劫财物的数量、价值等方面来分析,韦律师觉得这像是寻衅滋事,最终,他决定以寻衅滋事罪为被告人朱某辩护。
在庭审中,韦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朱某案发时16周岁,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意识。第二,朱某作案的起因是因为他身在异乡,在上海无依无靠。在笔录中,办案人员问及作案目标,朱某多次都回答说:“一般是厂里那些暑期实习工,年龄小,刚到上海,没有什么社会经验,身上多少有点生活费,我上去吓他们,他们就会害怕。 ”韦律师认为,朱某侵害的人均是在厂里实习的学生,目的是倚强凌弱,要他们身上的生活费,犯罪后果显著轻微。第三,韦律师认为,被害人的身份应认定为学生,根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即使朱某因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也应当按寻衅滋事罪论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不属于抢劫行为,而是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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