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6年欠数万元债务 治愈无望他残忍杀妻 追踪
商报讯(记者 高虎) 在得知久病妻子治愈无望的情况下,他将妻子从5米高的河堤上推下后逃离现场。昨日,记者从兰州中院了解到,10月1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静宁男子残杀久病妻子案”一审开庭。
10月12日上午10时,头发花白的被告人贾某步履蹒跚地走上了法庭,而实际上满脸褶皱的他只有37岁。“是她自己要求的,我不想再看到妻子痛苦地活着,才助其解脱的。”面对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及法庭的提问,贾某回答的语气似乎很平静。被告人贾某供述,2004年,其妻张某患上了脊椎病、骨盆断裂、肌肉萎缩、骨质疏松等一系列严重疾病。此后,从当地的县医院到平凉的中心医院,再到省城兰州的大医院,他带着妻子开始了漫长的求医历程。为了给妻子治病,他拼命打工挣钱,但还是花光了家庭积蓄。可尽管如此,医生还是告诉他,张某的疾病很难治好,而且还需要巨额费用。
想到逐渐长大的两个儿子需要读书、生活,而自己的病却久治不愈,张某心里非常难过,脑海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她把想法告诉贾某后,贾某先是一惊,但很快就平静了下来。精神上已经不堪重负的贾某决定帮妻子“摆脱”眼前无法好转的局面。2011年4月21日晚,贾某用破旧的轮椅推着妻子来到雁滩一鱼池旁,徘徊良久之后,将张某连同轮椅从5米高的河堤上推了下去,并用石块压在张的头部、胸部后逃离现场。
贾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从犯罪动机上来说,被告人实施杀人的目的是为了解脱被害人,正是因为被告人和妻子的感情太深厚,为了减少对方的痛苦,才实施了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被告人这样做也是为了实现被害人的愿望。而该案也不应该定性为一般故意杀人案,因充分考虑案件的起因和其中存在的特殊性。公诉机关认为,未经国家允许,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对于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更不能无故剥夺她的生命。贾某用积极的手段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情的特殊性,恳请法庭在判决时依法区别于其他伤害类型的案件。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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