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荷沅村被疑违规买卖土地 因管理不规范
2012年10月16日11: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浙江永康荷沅村被疑违规买卖土地 因管理不规范]
中新网金华10月16日电(见习记者 徐乐静 实习生 胡丰盛)距离国务院划定的“最后期限”还有不到3个月时间,国土资源部开始紧急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进程。然而事情并非一帆风顺,近日,浙江永康的荷沅村就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的情况,致使“确权”工作陷入僵局。
集体土地确权受阻 8亩土地被卖?
荷沅村是浙江永康象珠镇一个不起眼的村庄。莲塘山是荷沅村的一部分,位于荷沅、山西、叶宅三村的交界处。
这里现在是一个小型“工业园区”,大大小小的企业散落其中,标志性建筑是砖瓦厂那个高达几十米的大烟囱。莲塘山的一些小工厂建成已有十多年,加工、包装、装货、卸货……工人们每天按部就班地忙碌着。
近日,莲塘山发生了一件事情,扰乱了原本的安宁。
今年8月,荷沅村为完成镇里交待的“土地确权”任务,现任村主任楼刚带着村民开始丈量村界,将属于村里的土地进行登记。当他们一行人来到莲塘山,却被山西村村民胡岩溪等人告知,这块地已经被他们买下,并办好了相关的手续和证件。
“我们知道这块地是租给他们了,但没有卖过啊。”楼刚说,2001年,村里将莲塘山的8亩土地出租给胡岩溪、胡有来、胡旭民等人。
只是,证据显示并非如此。2001年,荷沅村的现金收付日记账中,有一笔9.8万元的现金收入,前面粗略记载着:“收胡有来等出让莲塘山出让金”。另外“补办征用土地协议书”、“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违法占地处理审核意见表”、“浙江省罚没财务专用票据”等,这些证据说明了土地确实已被征用。
“难道当初真的被卖了?”楼刚很是疑惑。
但村里曾经担任过干部的老人却执意说当年的土地只是出租,租期是50年。“我们说的出让不是买卖,50年后我们一定要收回土地的。”一直担任该村会计的楼伟诘说道。
前村支书签字盖章 “出租”变“征地”
究竟荷沅村莲塘山的8亩土地是出租,还是买卖?当时的情况如何?中新网记者在村中进行了调查。
记者发现,在“补办征用土地协议书”、“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违法占地处理审核意见表”上分别盖着永康市国土资源局的印章、荷沅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象珠镇的印章,时间均是2004年,签字人是楼天顺。
“2004年的村支书是楼德清,怎么会是楼天顺签字呢?”村民质疑道。
据了解,楼天顺今年70多岁,曾担任过荷沅村的村支书,一直到2001年。从2002年起到2010年,村支书为楼德清。
村民透露,当年莲塘山土地的事情是楼天顺一手操办的。
在楼天顺家,记者证实确实有“出租”土地一事。楼天顺说是出租而不是买卖,后来他又说:“出租出让都不一样嘛,反正都是50年。”
记者从业内人士获悉,镇以下的行政单位是不能买卖农村集体土地。
但关于签名的事情楼天顺否认了。“我当时已经不是村支书了,怎么是我签字?”
究竟签字盖章是怎么回事?时任村支书楼德清回忆,“当年楼天顺曾找过我,那天我正好有事到城里,我老婆在家。他(楼天顺)说有事要盖个章,我老婆打电话跟我说,我知道当时租地的的事情都是他在办,我觉得要尊重老支书,就答应把章拿给他了。”
楼德清还比对了楼天顺的笔迹,他认为笔迹十分相似,同时楼刚也拿了一些当年楼天顺的签名,证实文件上的签名应该是楼天顺本人的笔迹。
而胡岩溪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无意中说出,或许这个签名找当时经办人签就可以。
农村管理不规范个案升级成现象
在我国,公章是许多活动获得合法、权威和信用的基础。村委会公章虽然直径不过4.2厘米,却被视为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早在2001年,为规范公章使用情况,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就专门形成了《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制发程序和使用管理制度。
然而据记者调查,农村在管理方面有时并不规范,公章可以凭“关系”随意动用。
“他(楼天顺)当时也没有跟我说实际情况,要不然我是不会盖给他的。”回想起这件事,楼德清十分懊恼。
然而,如荷沅村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记者从永康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离荷沅村不远的雅塘村也曾出现过相似的现象。
被告施俊松与原告雅塘村委签订的宅基地置换协议,当时的村长施祖三在协议上写道:“新一届这事不清楚”,谁知施俊松自行改为“新一届这事还清楚”。
这一字之差,使得施俊松以三间面积总和不到30平米的房子换得了120平米的安置土地,造成了雅塘村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
那么,荷沅村莲塘山这8亩地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颜主任透露,虽然胡延溪等人相关征地手续都已经上交,但目前省里还未批准,所以,目前莲塘山这8亩地的所有权还无法确定。“这件事(的问题)重点就在荷沅村,村里没能将意见统一,而且公章随意使用,所以才造成现在的麻烦。”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丁关良则表示,印章使用混乱只是表面现象,是村民自治活动不成熟、不规范的反映,如果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贯彻下去,公章使用就不可能出现混乱,而村民才是自治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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