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景点游客摔伤致瘫索赔56万 园方否认有过错
2012年10月16日15: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公园景点游客摔伤致瘫索赔56万 园方否认有过错]
百年楼阁上摔伤谁之过?一老太向公园索赔56万元
63岁的江苏老太太王某在成都某公园游玩时,在公园内一古楼阁景点失足摔成重伤。老人一怒之下,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56万元。10月11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双方分歧过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2011年8月27日,从江苏到成都走亲戚的王某,慕名到成都市内某公园游览。当天10点左右,王某在该公园关键景点的古建筑楼阁三楼失足,滚下了13级楼梯后摔到二楼,造成脑出血,头骨骨折,医院诊断为重伤。治疗出院8个月后,由于受伤时脑部部分血管堵塞,王某身体右侧瘫痪,不能站立。今年7月再次入院治疗,至今无法下床。
王某在诉状中称,公园内的古建筑三楼的楼梯踏步高度达24厘米,高出国家标准达7厘米,超出率达到41%;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达到3.1米,超出国家规定1.1米,超出率达到55%。该古建筑楼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适合对外开放。此外,该建筑内楼梯滑且陡,光线昏暗,极易造成游客摔伤。公园管理人在其管理区域内未尽到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以致自己摔伤致残。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金56万元。
对王某的诉讼要求,公园方辩称,该古建筑建于1889年,对外开放是按照文物法和职能部门批准,可以对外开放。王某在诉状中提到的国家标准、各个规范对适用的对象有明确表示,均不适用该古建筑,且公园已在该建筑入口处和室内多处设置了安全警示,在事发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事故发生在白天上午,采光良好。事发后对伤者积极组织救治,尽到了安保义务;王某受伤主要是自己失足摔下楼梯所致,况且原来就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因此,公园方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绍忠 记者 刘云飞)
作者:刘云飞 (来源:四川日报)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