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陈雨菡)认为婚介服务不符合约定,鲍女士将某咨询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诉讼费。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咨询中心的上诉,理由是咨询中心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与其收取的18.6万的高额服务费存在较大差距,违背正常的价值水准范围,终审判决其退还鲍女士部分服务费15万元。
2011年3月31日,鲍女士先后共花了18.6万委托某咨询中心为自己提供婚介服务。双方约定,三个月合同有效期限满后,如果鲍女士没有找到合适的伴侣,合同继续义务服务到鲍女士满意为止,没有任何费用。2011年6月29日,鲍女士签署了内容为“本人与咨询中心会员王先生见面感觉良好,并同意相处,不需要再为我介绍其他人选,特此申请终止服务”的停档申请。
2011年11月,鲍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咨询中心介绍会员的信息不准确,不符合自己的择偶条件,且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要求咨询中心返还18.6万元服务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咨询中心认为,他们已按约定为鲍女士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婚介服务,不存在任何欺诈情形。在得知鲍女士与王先生交往不畅时,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已届满,中心仍然及时安排了十余位会员和鲍女士见面。鲍女士以中心服务存在欺诈为由,在合同期满后要求退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庭审中,咨询中心提交了安排王先生与鲍女士见面的服务约见单及王先生身份证、离婚证、车辆行驶证和房产证,用于证明中心未向鲍女士隐瞒信息。但鲍女士表示,她签字的约见单对象名字是王总,内容是丧偶不是离异。而其他有关王先生的证据,鲍女士表示咨询中心之前从未向她提供过。
经鲍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服务约见单》上的“鲍女士”签字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签名不是鲍女士本人所写。咨询中心解释称,约见单内容真实,签名问题是由于员工丢失了约见单,中心要存档员工就自己签字补了单子。
二中院终审审理认为,咨询中心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与其收取的服务费数额存在较大差距,违背正常的价值水准范围,对鲍女士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退费数额依实际情况综合予以酌定。针对鲍女士所提出咨询中心欺诈的主张,鲍女士并无足够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依据实际情况综合酌定,判决咨询中心过高的收费部分退还并无不当。据此,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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