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许沛洁
本报讯 21年前,年仅14岁的卢治军在学校遭受体罚后变成“植物人”,全家上下除了倾其所有为孩子治病,还为赔偿款问题四处奔波。这起索赔案历经上级法院3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4次作出一审判决,终于在2011年9月第一次有了终审判决:兰州中院判令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原兰化一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受害学生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3.5万余元。
虽已胜诉,赔偿款的执行问题却频生枝节,西固区法院在无法执行后,兰州中院作出提级执行的决定,并将该案指定给城关区法院进行执行。2012年10月17日,在距离事件发生二十余年后,35岁的卢治军终于拿到了53.5万元赔偿款。
老师拳打脚踢
学生全身瘫痪
1991年12月23日,年仅14岁的兰化一中学生卢治军在自习课上与邻桌的同学抢粉笔头时,同学的鼻子被撞出血,班长将此事报告给年级主任王某。闻讯赶来的王某将卢治军拉到走廊里对其拳打脚踢,卢治军当场栽倒,头撞在墙角棱上。
事发后,另一名老师将卢治军送回家,卢治军一进门就昏倒在床上。第二天早上8时,卢治军被父母送往兰化职工医院治疗。经抢救,卢治军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在1997年,因脑外伤后遗症引发脑萎缩和脑软化等并发症病变,最终全身瘫痪变成植物人。
官司打了13年
有了终审结果
针对卢治军的病症是否因外伤损害所致,两家鉴定机构先后作出两种结果迥异的结论。从1998年起,卢父多次状诉校方索赔。然而,该案历经区、市两级法院4次审理,均驳回了卢父的巨额民事索赔诉请。2005年,兰州中院进行大接访期间,卢父申诉至中院后该案被发回重审。2006年至2009年,兰州中院又两次发回重审。2011年2月22日,西固区法院第4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治军在校期间受到校方工作人员侵害,学校负有疏于监管之责,兰化一中应当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以及生活费等共计4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一致提出上诉。
2011年9月12日,这起官司在持续争执了13年后,有了二审结果。兰州中院认为卢治军现有伤残及表现的多种病症是由重度颅脑损伤和自身疾病共同所致,双方应按六四比例担责,最终判令原兰化一中赔付53.5万余元。
受伤21年后
拿到53万赔偿款
官司虽然胜诉,但赔偿款却迟迟拿不到手,焦急的卢父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固区法院在执行此案时,由于被执行人兰州六十一中不具备法人资格,法院多方查找也没得到财产线索,赔偿问题陷入僵局。当西固区法院将情况向兰州中院进行上报后,兰州中院作出提级执行决定,并于2012年4月9日将案件指定给城关区法院执行。
城关法院贾培军局长和办案人员在多方了解后得知,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隶属于兰化总校,不仅办公经费由兰化总校拨付,而且六十一中学每年收取择校生的费用也由兰化总校统一收取保管。之后,贾局长带领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兰化总校,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真诚的析案释法下,总校校长最终承诺履行付款义务。至此,这起民事案件最终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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