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物价部门:不允许供热自管站加收费用
2012年10月18日09: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济南物价部门:不允许供热自管站加收费用]
核心提示
随着供热季的临近,很多市民反映对有关供热收费政策还不是很熟悉。为此,济南市物价部门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供热自管站 不能加收维护费用
有居民反映:供热自管站对居民收取每平方米26.7元的供热费后,还加收水、电或分摊维护费用,是否允许?
物价部门解释:济南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每季每平方米26.7元是最终销售价格,不论是供热公司还是自管换热站,对居民用户应按照每平方米26.70元的标准收取,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市物价局在确定居民住宅终端供热价格时,充分考虑了自管站的运行费用,确定了供热企业与自管站的结算价格,其终端供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用于弥补自管站的运行费用。自管站如果价外再收取其他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可以投诉。
小区自供暖 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有居民反映:小区使用天然气锅炉供暖,物业公司收取的采暖费高于济南市规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是否允许?
物价部门解释:考虑到公共供热管网外(非集中供热)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济南市对公共管网外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一是公共供热管网外燃煤锅炉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确定收费标准。二是公共供热管网外采用燃油、燃气锅炉供热的单位,在业主入住时有供热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价格执行;无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由供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测算成本,与业主协商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报停费 不得超过每户热费的15%
有居民反映:申请供热报停时要向供热单位缴纳报停费,是否合理?
物价部门解释:考虑到供热企业固定成本占总成本接近40%,当用户报停时,供热企业节约的是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不会减少,按照兼顾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依法履行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热费的15%。 记者 王佳声 李早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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