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报讯 (记者 邓志高 通讯员 钟紫薇) 小奕(化名)是塘厦镇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今年6月29日下午3点多,小奕跟同学在学校走廊嬉戏,不小心踢到路过走廊的女老师闫某的脚趾。剧痛之下,闫某猛打小奕几个巴掌,接着连续踹了几脚,之后还用教学尺把小奕打了一顿。
事发后,小奕被带到医院治疗,医生证实其胸部、左肋软组织挫擦伤。小奕父母得知此事后,找到学校。闫某给小奕父母道歉,并表示因自己的父亲刚去世,心情十分沉痛,加之当时脚趾被踢得剧痛,一气之下才打了小奕。小奕父母要求学校开除闫某,并详细交代事情经过,赔偿2万元。
后双方协商不成,小奕父母认为,闫某作为教师,不应当将个人情绪带入工作,并殴打年仅9岁的小孩,于是拨打110报警。
事后,警方对闫某行政处罚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学校也对闫某进行开除处理。
小奕父母随后把闫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认为闫某殴打小奕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小奕身体受损,而且严重伤害了其幼小的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闫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同时,学校对小奕被殴打事件置之不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奕受伤的事实承担连带责任,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000余元,并要求闫某及学校公开致歉。
庭审时,小奕父母认为,闫某错误严重,学校管理不到位,事发后没及时处理,使得大量的学生老师在事发处进行观望。闫某认为小奕父母要求的赔偿过高,学校认为其已经尽到管理责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主审法官在开庭审理结束后,将原、被告分开做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与开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闫某及学校赔偿2000元,学校领导与闫某一同登门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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