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豆芽”加工过程中添加了许多违法添加剂 本版图片均为晚报 王浩然 资料图片
执 法 人员 曾 查获的“问题豆芽”
晚报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青检 报道
今年2月中旬,根据群众举报,青浦区相关执法部门查获了大量尚未销售出去的添加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查,五名犯罪嫌疑人长期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AB粉”、“无根豆芽素”等化学物质,日产豆芽共计26吨,销售总额达180万余元。 8月初,相关嫌疑人被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目前五人均已被判刑。
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从案件出发进行调研,并针对豆芽生产环节缺少常态监管、对违法添加物的源头监管不到位、化学添加物取得的渠道较为通畅等问题向相关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取得一定成效。
销售总额达18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纪某、章某、宋某、王某、吴某均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长期以来租用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横泾村282号共约40亩土地分别生产豆芽。他们在这里从事生产不合格豆芽的时间最短的五个月,最长的达六年。
经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鉴定,这些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缩短生产周期、增加产量、改善豆芽外观以便于销售,在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的过程中添加“AB粉”(A粉含6-苄基腺嘌呤、B粉含赤霉素)、“无根豆芽素”(含4-氯苯氧乙酸钠等)、福美双等化学物质。而国家法规已明确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这五名生产者生产的豆芽均为不合格产品。
五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日产黄豆芽和绿豆芽总量达26吨之多,总销售额达人民币180余万元。根据权威部门的评价报告,长期多量摄入含有上述化学物质的“问题豆芽”会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危害。
相关部门在对豆芽取样送检后,认定了这些豆芽加工点的违法添加行为。据记者了解,嫌犯使用的添加剂成本都非常低。比如,一包“无根豆芽素”价格约在12元左右,然而却可加工近千斤豆芽。 “不加添加剂的豆芽比较老,也不够白,‘卖相’不好看。我们这样加工主要是为了让豆芽更加粗壮、鲜嫩、无根、甜脆,卖得更好,赚取更多利润。 ”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供述。同时他辩称,向豆芽中添加AB粉、无根素等物质是豆芽生产行业多年来“公开的秘密”。
记者从青浦区检察院处了解到,这些“问题豆芽”均通过上海市曹安路批发市场、松江砖桥批发市场等销往整个上海地区。
五名案犯均已被判刑 本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五名嫌犯的年龄从40岁到58岁不等,有的原本就是亲戚关系。其中,有两人原本做的是蔬菜生意,之后听说售卖豆芽利润好,才转行开始做“问题豆芽”。
至于制售“问题豆芽”的方法,有些嫌犯是从老乡、朋友、同行那里“取经”而来,也有的是从书籍上看来的。目前五名案犯均已被判刑,根据“问题豆芽”销售金额不同,刑期从八个月到四年半不等。其中,销售额最大的纪某被判处了四年半有期徒刑,他的总销售额为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纪某从2006年开始就从事制作豆芽的工作,是五名案犯中从事该行业时间最长的一个,但“75万元”的金额认定却并未从2006年开始算起,而是从2011年起算的。根据此前的相关食品添加剂标准以及纪某的实际制作过程,纪某早先制售的并不能算是“问题豆芽”。
【建议】 推动“问题豆芽”专项治理 10月17日,青浦区检察院邀请青浦区政府、人大、政协领导以及区食安办、质监局、工商局、农委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召开“发挥检察职能,促进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座谈会。会上,青浦区检察院汇报了办理的“问题豆芽”案件情况以及其后通过调研发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区政府、食安办、质监局、工商局、农委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所开展的工作。各方表示将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格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百姓餐桌安全。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青浦区检察院分别向青浦区工商局、农委、重固镇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发出建议,建议严格对非法添加物源头监管,必要时可针对非法添加物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高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的检测手段和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注重梳理和监管豆芽及与豆芽类似的临界食用品避免监管盲区等。
与此同时,青浦区检察院还积极以情况反映的形式上报上海市检察院,通过市院呈报市委。情况反映呈报和检察建议发出去以后,市食安办、质监局、工商局、农委、重固镇镇政府等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今年2月底,市食安办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违法添加生产经营豆芽情况排查的通知》,在市、区两级食安办的牵头组织下,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共同行动,采取暗访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豆芽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对全市17个区县的豆芽生产进行了排查,发现并取缔了29处无证照豆芽生产场所,严厉查处了一处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个案,并对全市5000余家超市、卖场以及集贸市场内的豆芽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市场监管和索证索票管理,严格对问题豆芽的排查、监管和查处。
随后,市食安办召开了豆芽生产及监管等情况的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由市农委监管农户分散生产,市质监局监管工业化生产,对豆芽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为进一步规范豆芽工业化生产,上海市食药监局和市质监局起草形成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地方标准,目前正按有关程序进行评审。在加强问题豆芽的排查、监管和查处工作的基础上,上海市、区两级政府还积极推进豆芽生产的规范化和工业化,设立专门的豆芽生产企业,改进豆芽生产工艺、设施,提高豆芽生产安全水平,确保上海群众吃上放心豆芽。
青浦区检察院表示,问题豆芽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是问题豆芽所反映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努力。他们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努力促进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上海市民餐桌安全。
【现状调查】 食品还是农产品?属性认识存在分歧 由于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依据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据的是 《食品安全法》,对于临界产品的属性是属于食品还是属于农产品,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豆芽就属于食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临界产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可以认为豆芽属于食品,而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监部门负责;可以认为豆芽是初级农产品,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可以认为豆芽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还可以认为豆芽的基本属性应为食品,也可以归入食用农产品,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共同调整的范围……
如此一来,监管部门间容易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相关行政部门都担心自己履行监管职责无法律依据,最终却导致豆芽生产多年来“游离”于食品安全监管之外。对于这些争论的解决,青浦区五起“问题豆芽”案件最终是由政府协调后才确定了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
关于豆芽属性的规范性文件,能够查到的只有一个,是卫生部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其中认定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对策:加强“临界食用品”的梳理和监管。对与豆芽类似的临界产品进行梳理,及时确定监管部门,以免出现监管盲区。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豆芽的属性和监管部门,以解决在日常行政监管中目前尚未解决的分歧和争议。鉴于现在豆芽生产行业添加AB粉、无根素、福美双等化学助剂已是常态,建议将AB粉、无根素、福美双等物质的检测纳入对豆芽日常检测的指标体系中。可以制定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地方性标准,明确豆芽的生产流程、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添加物等。
违法添加物:获取渠道“通畅”源头监管不足 豆芽生产者能够很容易地购买到“AB粉”、“无根素”等未经过农业部登记的化学添加助剂。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购买的“AB粉”均是从贵州一家厂家购进的,程序为通过网络查询到卖家,然后电话联系后委托快递送货上门。
记者在网上通过搜索引擎搜索“AB粉”、“无根素”等字样,发现销售信息非常多。这些违法添加物取得的渠道如此畅达,也是产生问题豆芽的原因之一。
对策:加强对非法添加物源头监管,必要时可针对非法添加物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遏制由于非法添加物而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将防范环节前移,有效堵截食品生产者的非法添加行为。对食用农产品常见的非法添加物进行归类梳理,因地制宜从源头上对这些非法添加物的流入和使用进行监管。对添加剂类物质在食用农产品中的加入情况应当明确加入的范围,除规定之外不得加入其他添加剂类物质。
检测能力与食品安全标准间存在差距 区(县)级食品监管部门承担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绝大多数工作,且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主要依靠区(县)级行政部门来完成。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区一级的行政部门现在的检测能力往往无法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如上述“问题豆芽”案例中,药监部门和农委对这些生产者生产的豆芽每年都例行检测,但由于检测能力和设备所限,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最终交由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鉴定,对问题豆芽作全面检测,最终认定豆芽为不合格产品。
对策:提高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的检测手段和能力。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日常检测设备的财力投入。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与执行食品安全法规抽检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提高日常检测发现问题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对食用农产品中的添加剂类物质应当重点检测,并且要提高主动检测的频率。
对每类食品安全的具体标准宣传不足 长期以来,政府和媒体在食品安全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多集中在对问题食品的曝光上,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普及宣传的较少。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豆芽卫生标准》等都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标准,里面的指标设置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了解。这些标准性文件自身的“艰深”加上宣传的不到位,导致社会知晓度较低。上述案例中,5名犯罪嫌疑人对这些标准并不清楚。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这些标准不了解,导致生产主体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盲目随流。
对策:食品安全宣传应当更加全面科学。要加强对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对于食品的生产者除了常规宣传外,必要时可采用特别告知甚至进行培训的方式,使生产者了解其所生产的食品的合格标准和安全要求,提高其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消费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维权意识。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增强消费者辨识不健康食品的能力。积极宣传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对不安全食品进行举报。建议区(县)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网页,把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抽检情况、检验结果、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监管信息等通过网站进行发布,方便群众及时了解食品安全及政府监管的工作情况。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