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同时草案还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工作。
去年10月份到今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两次审议,均因涉及能否杜绝"被精神病"现象而引发了公众极大的关注。
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将精神病"司法鉴定性质"还原为"医学鉴定性质",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术语描述,在保障患者诉讼权利方面,也有不少进步。经过十多次的修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入三审阶段。
建议 建立“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
据精神卫生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三类: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入院患者;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入院患者,指肇事肇祸的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和决定出院。
然而近年来,农民徐林东、护士郭俊梅等人因为“被精神病”而成为新闻人物备受民众关注。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等。二审稿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
记者了解到,二审结束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二审稿在全国进行调研,部分省市专家建议,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规范收治程序,可有效预防"被精神病"的发生。
专家认为,对"非自愿"入院争议焦点是收治程序,核心是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草案"严格规范了非自愿收治标准和程序,一旦有异议,进行复诊,复诊有异议,进行司法鉴定。
观点
“被精神病”实质为非法拘禁
事实上,一审稿设定的“患者要求复诊权”与“复诊程序二次鉴定制”,主要是为了应对“被精神病”事件屡有发生的现实。
在二审稿中,进一步规范了非自愿住院问题。就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治疗前提,二审稿规定,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那么不得“强制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并删除了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
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的条款,这既有利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也能较好地降低“被精神病”等现象的发生率。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图娅认为,我们制定这部法的时候应该考虑怎样防范“被精神病”,这是必要的,但这不是精神卫生法的主体部分。“宪法应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哪怕精神障碍了,他也是一个公民,他的合法权益由宪法保障。‘被精神病’如果触犯宪法和刑法,应由这些法律来约束,而不应由一部卫生法来约束。”她指出。
法律专家也指出,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虽然表现为强制收治,但实质还是非法拘禁。类似这种只是借了“精神病”的幌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个案,理应依据刑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来处理。从立法技术上看,精神卫生法还是应关注国
民精神卫生层面的权责利。
链接
精神卫生法大事记
1985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
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2012年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文/记者温如军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