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记者 谢寅宗 发自重庆
10月19日下午3点,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的办公桌上,一本封面报道为《劳教废立之间》的杂志在书堆中特别显眼。
陈忠林说,那是他前些天接受媒体采访后,对方送过来的。从2004年开始,曾任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陈忠林坚持在每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提议案,呼吁劳教制度改革。
九年的时间里,陈忠林等人的呼吁多次引起高层重视,但屡次改革未果。对于今年提出的新一轮劳教制度改革,陈忠林教授也谈了他心中的改革方向。
“劳教制度本身不合法”
200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陈忠林连续9年坚持呼吁劳教制度改革。
陈忠林出生于1951年,在他6岁那年的建军节,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并正式确立了劳教制度。
陈忠林研究得知,那个年代的劳教人员,教育改造是主要的,劳动发放的工资还稍比一般的工资水平高,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务院和公安部先后就劳教问题发布规定或办法。陈忠林认为,正是这些规定和办法的颁布,一夜之间扩大了劳教人员范围,让劳教制度陡然发生变化,人们对劳教制度的非议也由此开始。
在劳教制度饱受非议时,作为法律研究者的陈忠林所看到的更多是劳教制度本身的违法问题。
陈忠林说,首先劳教制度本身不合法。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
“从法律角度上看,目前有关劳教制度的法律文件,只有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算得上。”陈忠林说,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和公安部发布的《补充决定》和《试行办法》,只能算是行政部门的规章、法规,不能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
另外,劳教制度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时,其程序也是违法的。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时,并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直接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决定,即可剥夺公民1-4年人身自由,这严重违反《宪法》。
陈忠林说,国务院的《补充规定》和公安部的《试行办法》出台,和20世纪80年代我国治安形势极其严峻有密切联系,当人人都在考虑社会安宁时,依法行事遭到忽视。
“作为法学界来说,无论严打还是什么,依法是第一位。”陈忠林说,劳教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合法,无论是改革还是废除都必须尽快改变,这是劳教制度最致命的地方。
“劳教不能公安一家说了算”
对于劳教制度的改革,陈忠林认为,目前最重要一点是让劳教委员会常设机构脱离公安机关,不能再让劳教由公安一家说了算。
根据国务院1979年的《补充规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陈忠林说,表面看起来劳教委员会的构成单位很复杂,并且是属于政府下设机构。
但是,劳教委员会似乎一开始就属于虚设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几乎都很难找到挂有“劳教委员会”牌子的地方。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劳教委员会有一个常设机构,它设在公安局内。
“公安和民政、劳动部门相比,又属于强势部门。”陈忠林说,于是,我们所看到的基本上是公安在劳动教养问题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几乎是公安一家说了算。
陈忠林说,就算公安部门出于公心维护社会治安,但劳教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合法、不公平。但是,最近呈现在公众面前的重庆、湖南几起劳教案,反映出这是当局为维护利益滥用劳教制度,这是在本身违法的劳教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违法,极端不公正。“所以,劳教制度的改变首先要改变审批权,让劳教委员会常设机构从公安系统内撤出,公安只能是提请劳教的申请,而不能作劳教决定。”
同时,陈忠林认为“劳教对象范围”亦是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并确保劳教过程程序透明性,而上层已对这两项达成共识。但劳教委员会常设机构以及劳教审批权问题,一直没有确定下来,这也直接导致劳教制度数次改革无疾而终。
对于今年又一轮劳教制度改革,陈忠林说,无论怎么改变,劳教制度都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声音
“劳教制度的改变首先要改变审批权,让劳教委员会常设机构从公安系统内撤出,公安只能是提请劳教的申请,而不能作劳教决定。”
陈忠林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他还曾任重庆市劳动教养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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