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林大喜、柯家英等村民由于2003年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选举权、养老金等村民福利被剥夺。
城郊村村委会在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一份关于此事的回应中称,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么做“合法合规,并无不当”。
但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白斌认为,“新农合”制度遵循“自愿原则”,政府只能通过劝说的方式引导农民参加,不得强迫。这不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将其与选举权、养老金挂钩的做法,有违法嫌疑。
林大喜的户籍一直在城郊村,2000年结婚后,妻子的户口也迁入城郊村,但他们都在一家企业打工,也都有医疗保险。
2002年,广东省政府在全省试行新农合制度。城郊村提供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一份文件中提到,推广“新农合”制度是阳春市政府当时的一项“政治任务”,城郊村被确定为村级自办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村委会要以‘讲政治’的高度,做到村民参合率达到90%以上”。
为此,城郊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城郊村经济联合社社员资格的规定》和《城郊村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这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了经济联合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合”是每个社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使得‘新农合’转变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度。”白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是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上述文件的相关条款亦难以被正当化。
2003年、2004年,国务院两次发文,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
“一些地方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甚至将参合率作为各乡镇的考核指标,其本意亦在于扩大覆盖面,防止某些公职人员因无利可图而消极不作为的状况,使此项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白斌表示,这一“政治任务”针对的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公务人员,而不是农民。
白斌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只是在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相关事务并不是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自然也就不能改变这项工作原先的性质。”
“我担心‘新农合’跟之前的医疗保险有冲突,就先给父母交了参合费用。”林大喜说,他们夫妇是在2004年才开始参加“新农合”。
城郊村在一份回应中说,林大喜多次跟工作人员坚称自己“在国家单位工作,不属村委会管。”
时隔8年之后,城郊村村委会2010年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林大喜的上述表态,确认他不属于“村民范畴”,不作选民登记。
对此,城郊村在回应中有如下表述:林大喜系“自我确认不是村民身份”,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做法,“合法合规,并无不当”。
白斌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在村委会选举的问题上,只要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拥有选举权。
“户籍在本村,虽不在本村居住,除非他本人明示不参加选举,都应纳入选民范围。”白斌说,除此之外,不得对村民行使选举权施加任何限制。
另一位没有领到养老金的村民柯家英,也是因为没有参加“新农合”、没有“承担社员义务”所致。
2005年起,城郊村陆续实行了社员养老金、学生奖学金等一系列社员福利制度;第一年不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或不参加义务植树、或违规不参加村委会选举大会并投票等拒不履行社员义务者,按村务管理文件规定,取消或中止其上述社员福利待遇,共有91人。
“本村的各项规定均符合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并无不当。”城郊村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回应中如是说。
白斌认为,村委会出台社员养老金制度的管理文件,并在其中规定村民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这本来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城郊村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将“新农合”设定为社员义务,并将一系列的社员福利与之挂钩,“有违法律上的比例原则”。
“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村集体的公共财产,这与‘新农合’资金无必然关联。”白斌说,一些村民不参加“新农合”,无损于村民养老金的资金筹措。
白斌表示,村委会借《城郊村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将二者纠缠到一起,使得本应由全体村民共享的养老金资金,转而只由参加了“新农合”的部分村民享有,有侵害村民平等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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