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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80万公证处主任续:公证处成司法局小金库

2012年10月30日06:4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葛熔金
原标题 [“年薪80万公证处主任”调查:桐乡公证处成司法局“小金库” ]

  公证处工资标准由司法局制定 天价工资来自收费提成

  改制8年营收增加7倍 近年资产价格上涨致收费暴增

  审计显示公证处支出存在多处违规

  从2002年营业收入不到100万元,到2011年已达到800万元,改制9年桐乡市公证处依旧执行的是浙江在10多年前制定的收费标准,然而近年来,房价、地价、资产价格上涨几倍甚至十几倍,公证收费甚至超过买卖税费,这才是公证处营收翻番的关键原因。

  对于公证处营收暴增现象,桐乡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明兴10月25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收费标准一直依照省里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可能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等情况。”

  事实上,公证处的工资标准由属地司法机构制定,工资标准由桐乡市司法局制定的公证处也沦为了司法局的“小金库”。

  桐乡市公证处2010年度收支

  766.07万

  收入总计766.07万元,管理费用293.08万元、经营费用248.01万元、上缴各级协会会费75.04万元、各类税金支出80.75万元。当年度净利润69.19万元。

  248.01万

  经营费用仅为总支出的35%,大部分并没有用在真正的经营活动中,而被大量用于送礼、餐饮、考察等,有部分经营费用还被司法局挪作他用,且未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38.44%

  公证处礼品、餐费、会务、考察等的消费性支出95.34万元,占全部经营费用的38.44%。其中,食品、礼品等支出56.8万元,这些支出只有大额支出发票,均无明细清单。

  “这个事情在桐乡都已经传开了。”10月24日上午,位于嘉兴桐乡市庆丰北路的房产公证服务中心,一位30多岁的市民正在办理房产交易公证业务,对于桐乡市公证处主任沈吉龙因“吃螃蟹报账10多万元”一事被停职,他表示已经通过媒体知晓,“不过该办的公证还是要办,没有任何影响。我是过来办房产交易公证的,一套92万元的房子公证费要交2300元。”该中心工作人员也表示沈吉龙被停职一事并未给工作造成什么影响,“虽然主任停职了,但是工作跟往常一样没有太大的变化,从目前受理的业务量来看与此前也没有明显的变化,甚至还有所增加。”

  “桐乡市公证处主任年薪80万”,“公证处领导去阳澄湖吃了次螃蟹,居然报账10多万元”10月中旬,网友曝光了一份关于该市公证处的审计报告。目前,桐乡市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合调查组已初步查明,市公证处存在工资发放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市公证处主任沈吉龙、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司法局副局长朱莉萍已被停职检查,配合进一步查明情况。

  早报记者调查发现,从2002年营业收入不到100万元,到2011年已达到800万元,改制9年桐乡市公证处依旧执行的是浙江在10多年前制定的收费标准。然而近年来,房价、地价、资产价格上涨几倍甚至十几倍,公证收费甚至超过买卖税费,这才是公证处营收翻番的关键原因。

  对于公证处营收暴增现象,桐乡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明兴10月25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收费标准一直依照省里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可能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等情况。”

  事实上,公证处的工资标准由属地司法机构制定,工资标准由桐乡市司法局制定的公证处沦为了司法局的“小金库”。

  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公证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试图进行改革。3月底,浙江省司法厅、物价局也展开了相关讨论调研。5月,浙江省物价局刊物服务业价格管理处处长马玉成撰文指出,“公证机构存在区域性垄断,10多年前的收费标准也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特别是按标的额收费的标准过高。”

  公众在关注桐乡个案的同时,目光也聚焦到了“公证”这个平时并未关注过多的领域。2000年7月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让国内公证处逐步从行政体制脱钩,成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然而,多位接受早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在现实的运行当中,公证处即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垄断行为的事业单位,却又犹如企业一般自收自支、缴纳企业所需缴的税,公证处简直就是“四不像”。

  分配制度遭审计部门质疑

  公证员效益工资的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基数为96万元,基数内按25%提取,超额部分按28%提取;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开支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33%。

  桐乡市公证处有3个办公地点,一处是位于“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的服务窗口,一处是位于时代广场24楼的市公证处办公室,还一处有位于庆丰北路的下属“市房产公证服务中心”。据介绍,服务窗口主要受理业务,办公室不受理业务,“房产公证服务中心”则是去年新设的,处理房产交易、转让等涉房业务。

  据介绍,改制后桐乡市司法局制定的《实施工效挂钩的收入考核办法》规定,公证员效益工资的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基数为96万元,基数内按25%提取,超额部分按28%提取;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开支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33%。2007年《关于调整桐乡市公证处工效挂钩方案的意见》明确,公证员效益工资的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基数提升至200万元,年递增5%;基数内提取比例降为20%,超额部分提取比例不变;办公经费、业务经费、执行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开支额度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33%。

  “为控制公证处辅助及聘用人员数量,考核办法对辅助及聘用人员的工资支出总额也进行了限定”,桐乡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明兴说。2002年起为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5%,2007年起不超过8%。

  在被停职前,桐乡市司法局副局长朱莉萍曾向早报记者表示:“改制前该处有5名正式工作人员,改制后要从公务员编制改成事业编制,目前在编的3人当时是顶着压力留下来的。”

  王明兴也表示,改制后公证处人员要从公务员编制变成事业编制,不少人不能适应这种落差,选择换部门保留公务员身份。

  “在公证处改制后运行中,我们也发现在编人员薪金过高的情况。2002年在编人员人均年收入几万元,2007年上升到人均37.88万元,2010年变成69.52万元,其中2010年主任沈吉龙的收入达到83.22万元。对这种情况,今年局里再次出台文件,将3名公证员的年收入总额限为90万元。”王明兴说。

  早报记者在浙江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公证管理处”板块发现桐乡市司法局2007年一篇题为“落实《公证法》 履行好监管职能 ”的文章,提到薪酬分配的内容:“薪酬分配办法遵循合法、公平、竞争、和谐、激励的原则,实行五要素工资制,即由档案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单位效益工资和个人绩效工资)、综合考核工资五方面组成,改变了公证员收入与业务收费直接挂钩的分配模式,使分配制度更趋规范合理,形成了公证处内部的良性竞争,营造了和谐的团体氛围。”

  但这个分配制度遭到该市审计部门的质疑。2011年8月,桐乡市审计局对公证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桐乡市市公证处在编人员工资分别是83.22万元、63.02万元、62.33万元,非在编人员平均年收入4.17万元”,提出“鉴于公证处现有方案执行、管理存在不合理因素,建议市司法局会同人事、财政部门重新研究、制定或调整公证处工效挂钩管理方案。”

  今年初,桐乡市司法局再次出台《工效挂钩》考核办法:3名公证员年收入总额上限为90万元,试行1年;辅助及聘用人员工资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8%;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开支额度不超过年业务收入30%。

  事实上,网络曝光“公证处在编人员高收入”不止桐乡市公证处。2009年12月,网友“渡边风”在温州某论坛发帖“温州某贫困县公证处11月工资表(工资真是高)”,还附11月工资表的图片。网帖称:“一看吓一跳,工资这么高,有些人一个月顶我一年!向朋友打听,该公证处乃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听说收入40%作员工工资,其余交司法局,正式员工6人,估计就是前面6个人。同是事业单位,一个这么高,一个这么低。”

  该帖所附的“xx县公证处工作人员11月份工资表”(县名被隐去)显示:前6人月基本工资在500-1000元、效益工资7000-8000元、季度奖7200-31900元,6人当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7600元、27200元、36500元、35400元、40400元、33400元。

  据统计,2010年浙江有92个公证机构,从业人员1044名,办理各类公证696163件,公证机构办证总量和业务收费均创新高,并位于全国前列。不过,浙江实行公证处的人、财、物属地管理,“各地公证处公证人员、非在编人员等的工资考核标准由其所属的司法机构制定,桐乡市这样,并不代表其他地方也是这样”,浙江一位公证业人士表示。

  “公证过就可推卸责任”

  营业收入猛增的另一个原因,是很多公证项目不是按件收费,而是根据标的物价值,按一定比例收取。所以,一些涉及金融业的公证,特别是贷款公证,公证机构比较喜欢做,这些公证的标的额都很高。

  桐乡是浙北嘉兴市下属的县级市,已连续12年跻身“全国百强县”。公证处原是市司法局内设科室,2002年改制为司法局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实施工效挂钩的收入考核。现有员工15人,其中公证员3人、合同工12人。

  “2002年改制时,公证处的年营业收入不到100万元,到2011年已达到800万元,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对公证业务需求越来越高以及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业务受理量增长很快”,昨天,桐乡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明兴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改制后,公证处2006年的营业收入达310.65万元,2010年756.91万元。“至于收费标准,一直依照省里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可能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等情况。”王明兴说。

  “营业收入猛增的另一个原因,是很多公证项目不是按件收费,而是根据标的物价值,按一定比例收取。所以,一些涉及金融业的公证,特别是贷款公证,公证机构比较喜欢做。这些公证的标的额都很高,银行也乐意进行贷款合同公证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可以不通过法院判决,直接处置企业的抵押资产。”浙江某公证处一位不愿具名的公证员在10月25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

  “我多年执业接触的官司中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有些机构,比如银行、房管部门,确实对非公证性书面证明材料不予认可,只认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材料。但事实上,很多时候这些材料并不一定必须公证这是它们不愿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一旦公证过了,就可以推卸责任。”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

  这一情况,从2010年、2011年桐乡市公证处的业务类别构成中可以得到印证:受理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均占年受理量的50%左右。据统计,2010年市公证处实际办证8545件,其中贷款合同4709件(占55%)、委托书1075件(12.6%)、国土(拍卖挂牌合同)336件(3.9%)、继承权247件、招标159件、执行120件;2011年实际办证8651件,其中贷款合同4123件(47.6%)、委托书1429件(16.5%)、声明书436件(5%)、继承权306件(3.5%)、招标154件、执行97件。

  按照《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据介绍,这一标准是浙江在国家相关部委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的,出台至今已有10多年。

  “80%以上的公证业务,因为都是统一的文本格式,基本上只要敲个章就可以了,工作较为轻松”,据浙江某公证处一位公证员介绍,只有碰到此前没有受理过的业务,要仔细研究格式文本,或一些现场公证须公证员在现场全程公证、遗嘱公证要询问每名遗产继承人等,花的时间比较多。

  因此,对公证业服务收费一直存在争议。“一个50万的合同公证,与5000万的合同公证,对公证员来说工作量差不多,为什么收费差几十倍,这合理吗?”曾有网友质疑。

  “公正机构一般市县只有一个,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其他公证虽然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办理,实际上也限定了区域,选择性极少,存在区域性垄断。”今年5月,浙江省物价局刊物《浙江价格》发表了该局服务业价格管理处处长马玉成题为《浅谈公证收费服务的调整改革》的文章。

  马玉成在文中说,10多年前制定的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特别是按标的额收费的标准过高,如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10多年来房价、地价、资产价格上涨几倍甚至十几倍,大中城市一套房产价值动辄二三百万元,办理公证收费几万元,甚至超过买卖税费,明显太高,而社会普遍认为,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继承、赠与天经地义,也没有增值。经济合同公证存在收费偏高,很多当事人基于成本考虑,抑制了对经济合同进行公证的意愿,客观上影响公证作用的发挥。

  据此,马玉成建议考虑对公证收费进行调整: 将证明经济合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等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改为按件定额收费,“因为开展上述公证服务的工作量,并没有因为标的额不同而有大的区别。另外,不同地区的房产、土地价格差别大,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也容易引起公证申请人对收费合理性的质疑。”同时,他建议提高部分事实类确认公证、涉外公证服务按件收费标准并建立合理调整收费标准的机制;增加新出现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增加计时收费规定。

  据了解,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向各省(市、区)发出《关于开展公证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布置调研,试图进行改革。3月底,浙江省司法厅、物价局召开全省公证服务收费座谈会,以公证服务收费改革为主题,围绕现行收费标准哪些项目需要调整及如何调整、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需增加协议收费或计时收费及相应标准进行了讨论。

  经营费用被司法局挪用

  从收支状况看,桐乡市公证处2010年的经营费用仅为总支出的35%左右。即便如此,248万经营费用中,大部分也并没有用在真正的经营活动中,而被大量用于送礼、餐饮、考察等,有部分经营费用还被司法局挪作他用,且未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桐乡市公证处2010年度的收支状况显示,当年收入总计766.07万元,其中,营业收入(公证费)756.91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9.16万元。费用支出合计696.88万元,其中管理费用(工资奖金)293.08万元、经营费用248.01万元、上缴各级协会会费75.04万元、各类税金支出80.75万元。当年度净利润69.19万元。

  从收支状况看,桐乡市公证处2010年的经营费用仅为总支出的35%左右。即便如此,248万经营费用中,大部分并没有用在真正的经营活动中,而被大量用于送礼、餐饮、考察等,有部分经营费用还被司法局挪作他用,且未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公证处礼品、餐费、会务、考察等的消费性支出95.34万元,占全部经营费用的38.44%。其中,食品、礼品等支出56.8万,这些支出只有大额支出发票,均无明细分配、领取清单,只有“10.58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业务单位会议、来人等礼品”等名目。列支的餐费、会务费计16.28万元,也只有大额发票,没有消费明细。

  同时,报告称,2010年公证处组织外出的5次考察也存在问题,其中4次考察费用计22.24万元,另一次由公证协会组织的考察,费用列支16.1万元。

  知情人透露,这次支出16.1万元的考察在2010年10月,内容为“公证协会组织前往阳澄湖吃大闸蟹”。从目前调查情况看,5次外出考察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只有旅游公司开的发票,没有提供考察明确内容、支出明细。

  公证处的经营费用甚至还被其所属的市司法局挪用。据了解,2010年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房屋装修款44.13万元、购置办公家具2.77万元、购置健身器材2.17万元,合计49.07万元均在公证处经营费用中列支。而且,购置家具、健身器材等费用未报账,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违反《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31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及时登记入账、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规定。

  令人疑惑的是,桐乡市司法局并不是因经费不足才挪用公证处的经营费用。当年,市司法局财政经费有大量结余。资料显示,至2010年12月,市司法局期末主要项目资金累计结余350.66万元,扣除结转下年度支付金额后仍结余198万元。

  “这样的情况,可能是这些项目在前一年未被安排在预算经费内,相关部门把其他资金用于这些项目。当然,也存在其他可能性。但未列入固定资产账目是不允许的,已经明显违规。因为这意味着可能会被随意处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浙江省某财政官员27日表示。

  链接

  公证处的非营利性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公证处。1958年后,公证工作一度被削弱,后几近取消。1978年起,公证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发展,各地陆续重建公证处。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公证机构隶属于行政系统。2000年7月,司法部下发《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加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公证法》,进一步明确公证处非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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