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深圳拟鼓励义工联和社工组织等民间组织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予以补贴,且志愿者参加救援期间,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待遇和福利!昨日,市应急办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由市法制办公示并征求各界意见,市民可于本月11日前反馈意见。
人流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应急演习一次
条例所指的“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滑坡、决堤、内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的区域;人员密集的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办公场所;口岸、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场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机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区域和单位;轨道交通、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企业以及能源生产企业;以及应当被列为应急管理重点的其他区域和单位”应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涉及人员疏散、集中避难和逃生等内容的应急预案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一般由市、区(新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总指挥担任或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官因突发事件处置权限提升、事态扩大等原因无法继续指挥或者丧失指挥能力的,市、区(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立即解除其职权并重新任命现场指挥官。
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单位不得扣工资福利
条例明确倡导和鼓励商会、协会、义工联和社工组织等民间组织和企业,在市、区(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参与应急救援、事后重建、信息搜集、物资调运、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应急指挥部可以现场征集志愿者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但不得安排非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救援行动。志愿者参与时,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市应急办负责人表示,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志愿者参加突发事件处置补贴办法。
同时,志愿者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期间,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待遇和福利。没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市、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给予其补贴。
事发地政府须派人接受记者采访
条例还将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规定市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派出或者指定新闻发言人,开展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发布、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根据事件性质及事态层级,分阶段及时、如实发布信息。
“发布的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基本情况和提示公众注意的事项,应急处置的措施和进展,征用以及补偿标准,事后评估、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有关情况,事后恢复与重建安排,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以及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等。”该负责人称,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市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将在2小时内就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件处置基本情况信息。
此外,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区(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对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范围、损害程度、涉及人员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本级政府,并由该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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