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 刘操 报道 昨日,《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次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收到投诉10日内
卫生部门应进行审查
纠纷调解了,费用谁来埋单?《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在医疗纠纷的预防问题上,《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未及时书写病例
抢救后6小时内补记
以往医疗纠纷上病例的真伪、及时与否时常被患者质疑。《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封存的病历。
此外,在医疗纠纷的处置问题上,《办法》明确,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出现八类行为将受处罚
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不听劝阻,致使医疗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经劝说无效的;
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
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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