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两幼童淹死在某工厂门口的水沟里。认为该水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两家孩子的父母分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各自索赔35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被告工厂需承担80%的责任,赔偿两家父母各26万余元。
今年夏天,5岁的小强和4岁的小然在村里玩耍时突然失踪。后经公安局侦查,确认两个孩子在北京某村西北角沟内溺水身亡。后从村委会处了解,该地块已经于2004年出租给被告工厂使用。于是,两个孩子的父母将该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水坑附近并无任何防护隔离措施,也无任何人员看守管理,对两个幼童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原告方作为孩子监护人,对于孩子的溺亡亦负有一定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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